关于民间资本金融投资新热点有限合伙企业调查

06.11.2014  17:42

 

 

关于民间资本金融投资新热点有限合伙企业调查

 

吉林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亢丽娟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出台,提出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2013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公布,再次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引导我市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在民间资本金融投资的行列中,有限合伙制成为其主流方向。为此,吉林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我市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了详细调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2010--2013年我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增长幅度图表及2013年我市有限合伙企业的行业分布图表分析

 

      自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出台以来,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基金、金融资本运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我市被广泛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从管理机制上、效率机制上、税收上具有特殊优势,故工商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详见二图表:

 

 

      1、从 2010-2013年我市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增长幅度图表看,据统计,2010年我市合伙企业为33户,2013年7月合伙企业为163户,年平均增长率约49.08%;2010年我市有限合伙企业为 1户,2013年7月有限合伙企业为65户,年平均增长率为203.64%。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主要类型之一,近三年增长趋势明显,并且以高于合伙企业四倍的速率快速增长。

 

      2、从我市有限合伙企业行业分布图看,目前有限合伙企业中约97%主要从事金融投资领域,其中投资管理与咨询业占总量的83%,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业占总量的14%,其它占总量的3%。金融投资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主流趋势。

 

      二、 我市民间资本金融投资采用有限合伙制的主要成因

 

      首先,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债务分担与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有利于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资金充裕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具有不同的投资理财风格和风险防范意识。有的人资金实力越大,越是敢于冒险,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的人资金实力越强,越是趋于稳妥,不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不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时最佳方案是投资于有限合伙或有限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集于一体,适应不同人群的投资需求,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广泛参与。

 

      由于公司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负责,致使公司经营者有可能违背其应负的忠实与善管义务,不惜渔肉股东利益,谋求一己之私。经营者道德风险极有可能成为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缺憾。而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既享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又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命运紧紧捆在一起,这就为普通合伙人殚精竭虑、提高有限合伙的经营绩效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因为,普通合伙人很清醒:如果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巨额合伙债务,自己要对此承担无限责任,甚至导致倾家荡产的结局。这也是有限合伙人信赖普通合伙人的原因之一。这些特殊的治理内涵,对民间资本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极大的调动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其次,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之间具有“资合”的特殊性,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广泛参与。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这就是说,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有1个普通合伙人,49个有限合伙人构成。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由1—50名股东出资组成。看起来相似,实际上存在本质差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东以出资为限,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之间不熟悉、不信任,根本不可能成立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则与之存在本质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具有资合性,即资本担保的性质,一旦破产,以有限合伙人全部出资承担责任,不涉及个人财产。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必相互信任,这就有助于有限合伙企业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从而筹集更多的资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私募资金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第三,有限合伙企业有利于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资本运营者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人有效地结合起来,为民间资本提供了独特的资本运作渠道。

 

      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资本与技术(主要指理财)的最佳组合,同股不同权的分配制度,解决了出钱与出力的和谐统一,做到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富人的最大财富在于资金,而智者的最大财富在于智慧。资金的联合未必产生最佳的财富;同样,没有资金的支撑,智慧自身也不会主动创造财富。一方面,资金实力殷实、但对特定经营领域一无所知的投资者迫切希望找到可信赖的经营专家实现资本增值、创造投资回报。另一方面,懂经营、善管理,但缺乏资金实力的经营专家对于投资者的资金望眼欲穿。为实现投资者与资本运营者的紧密结合,建立他们之间互相信赖的机制,有限合伙企业允许甚至要求他们之间预先达成一种利益安排: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主要资本,并按照略低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但作为交换条件,放弃合伙事务管理权;资本运营者作为普通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管理服务,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虽然出资较少,但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但作为交换条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这对资本运营者来说也是求之不得的。由于自身财力的不足,经营专家对于设立公司缺乏激情和冲动。又由于普通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管理,这些经营专家不愿对其他合伙人的错误决策导致的损失负责。而有限合伙制度使得出资较少的普通合伙人也能独揽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大权,从而实现以小博大的资本放大功能。如此以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各得其所,这是普通合伙制度与公司制度都无法提供的一套独特资本运作规则。正是由于上述优点,有限合伙制被认为是聚集民间资本发展风险投资的有效方式。

 

      第四,有限合伙制在税收政策上享有优惠待遇,有利于避免双重征税,为民间资本运作节约经营成本提供空间。

 

      目前我国的税法对公司和有限合伙税收政策存在差别。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要想获得有限责任待遇、降低投资风险,在多种企业类型中进行选择,没有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选择有限合伙,不只是治理结构差异,而是具有特殊的经济动因在于合伙的税收优惠待遇要多于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对公司税收政策是: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公司要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红利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双重征税;对有限合伙的税收政策是:对有限合伙本身不征税,仅对从有限合伙取得投资回报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避免投资者双重纳税,降低经营成本,这也是众多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理由之一。

 

      三、民间资本金融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问题与建议

 

      第一,有限合伙企业自身形成的合伙人之间松散性,给工商注册登记带来不便。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需要在工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手续,包括核名、申请注册、变更登记、清算等手续。在具体操作实践中,由于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特点和局限,给工商注册登记带来诸多不便。例如:身份验证问题。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的设立阶段需要经历核名以及注册这两个过程。在有限合伙基金企业设立阶段,登记机关需要核实确认全体合伙人身份信息后方可设立。但是,许多有限合伙企业提出种种理由,通过中介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承办机构私募或者合伙人来自全国各地,人数众多甚至于彼此不认识、不了解,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实等,而我市工商登记机关尚未实现全国身份证时实比对查询,这让很多管理合伙人头痛不已,也给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审查带来风险。另外不仅仅是设立阶段,而且合伙份额转让变更阶段,为避免 投资 人的权益受损,也涉及登记机关要核实合伙人身份的真实性,类似问题同样存在。有时由于企业登记申请提供文件存在瑕疵或不足,需要管理合伙人通知全体合伙人更正时,往往由于沟通联系查找困难,登记机关也会受到管理合伙人通过各种途径的百般阻挠。因此,有限合伙企业自身形成的合伙人之间松散性,给工商注册登记带来不便。 

 

      第二,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要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慎重决择。

 

      目前,在我市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90.625%以上是以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一种新兴投资策略,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但是它会增大有限公司运营风险,需要公司股东会引起高度重视,慎重选择。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里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出了排除在普通合伙人以外的禁止性规定,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却没有限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但书条款实际上是对合伙企业法中法人出资,有限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

 

      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是针对公司股东以其股权数额或比例为限,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时,合伙企业对其债务,首先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此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公司,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无限连带责任也以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不足清偿则可能会进入重整或破产程序,也就是说可能将有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置于风险之中。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合伙企业来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有限公司股东及股东会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为防范风险公司投资的决策权完全可以由股东会行使,是否参加有限合伙,并作为普通合伙人,取决于对投资收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总体评价。总之,有限公司股东会应根据风险和收益作出“是否对外投资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性选择。

 

      第三,有限合伙金融投资急需规范管理,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从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市的有限合伙企业97%以上主要从事金融投资行业,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基金等。它作为民间资本金融投资新渠道方兴未艾,带来的问题与隐患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1、合伙股权基金募集具有区域性、短期性,退出时会给特定区域造成影响。

 

      合伙股权基金募集时对基金存续期限有严格限制,一般基金成立的头3至5年是投资期,后5年是退出期(只退出、不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2到5年后,会想方设法退出。当基金投资企业数年后仍然上市无望时,基金的任何试图退出的努力势必会干扰到企业的正常经营。私募的钱拿得烫手就是这个道理。目前,在我市合伙股权私募基金大多时间不到3年,还处于成长期,在我市(外县除外)还没有出现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与注销。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退出期会相继到来,对此要加强规范管理,未雨绸缪,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持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有限合伙股权私募,是聚集民间资本的有效形式,但也存在一定的兑付风险。

 

      今年7月,上海等地出现多起基金兑付延期问题。合伙股权私募最大的风险首先是兑付风险。一般来说,能找银行贷款的,不会找信托贷款。能找信托融资的,不会找其他渠道融资。融资方一步步退到需要使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融资时,项目资质本身往往就可能存在隐忧,且此时融资成本也将大大提升。从这个角度看,这类产品的整体兑付风险天然要高于其他产品。私募基金相对公募基金而言,它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它的投资策略高度保密,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极易造成投资风险。截至目前,统一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我市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与管理企业占合伙企业总量的14%,

 

      监督管理急需加强,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保护我市民间资本投资稳步发展。

 

      3、我市有限合伙企业82.51%以上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与投资咨询。投资咨询与管理业急待规范管理。

 

      投资咨询与管理业,外延范围宽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打击不法中介,不得为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信用卡咨询、金融咨询、资金借贷等业务。所以在从事投资咨询与管理业,要正确区分投资咨询与金融咨询的关系,加强监督管理,严查违法行为,保护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