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新《环保法》企业承担治污责任

13.06.2016  04:05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案例:洮南市某洗浴休闲会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被地方环保部门查封

  2015年,洮南市环保局检查中发现,洮南市某

  洗浴休闲会馆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洮南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其燃煤锅炉进行查封,实施期限为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私自启用查封后的锅炉并变更封条状态。洮南市环保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第四十条规定: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解读: 1.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案例:长春某热电厂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良好效益

  长春某热电厂是长春市规划的集中供热主力热源点之一,为热电联产项目。该企业现有2台350MW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置2台1165吨/时煤粉炉,配套安装2台布袋除尘器、2套SCR脱硝系统及2套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

  企业于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间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此期间,企业组建了高效的清洁审核小组,制定了完善的清洁生产计划。提出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12项,其中无低费方案8项,中高费方案4项,总投资4499.69万元。实现节电416.9万kWh/a、节煤537t/a,通过对1号、2号炉低氮燃烧器改造和SCR提效改造,减排氮氧化物3791t/a。方案实施后,相对于审核前可节省费用支出192.81万元/a,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

  案例:长春市某热力公司2x116MW锅炉一体化烟气治理项目

  该项目采用的活性炭烟气同时脱硫脱硝技术和装置,由该公司自主研发,具有完全知识产权,是从设计、安装到调试一条龙的交钥匙工程,历时一年,于2014年10月开始主体安装,于2015年2月完成安装,3月完成调试。

  该项目是国内首例将活性炭烟气同时脱硫脱硝技术用于热电厂,是该技术在我国的工业化推广、应用的示范工程该装置的成功投入运行,标志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与国外先进水平的距离又拉近了一大步,经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各项指标都达到了预期目标。

  全部工程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主要污染物SO2、NOx排放量达到超净排放标准,汞远低于国标,烟尘近超低排放。

  3.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案例:吉林某水泥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余热发电技术

  2005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审[2005]765号文批复的《吉林某水泥公司2*5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五、六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包括2×5700kW余热发电工程,后因余热发电技术有了很大的改进,2007年3月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重新编制了《吉林某水泥公司2×5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随着熟料生产线主体工程,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已投入运营。

  工程建设4台余热回收利用锅炉配2台9000kW补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单台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为10MW;年设计发电小时为7000小时,年发电量为12600万kWh,每年可向水泥生产装置供电电量约为11718万kWh。同时解决了公司生产区12万m2的供暖、生活用热水、生产线保温用热等问题。

  余热发电不产生任何污染,相当于减少了发电厂在同样发电量条件下的有害物排放,所涉及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及灰分指标均达到CDM(清洁发展机制)的标准要求,大大降低水泥生产成本,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2011年公司五、六线自供电1.01亿度,供电成本0.123元/度,按每度外购电0.638元计算,年创利5200万元,经济效益十分可观。按2011年吉林省电网平均供电煤耗340g/千瓦时计算,相当于年节约标准煤约3.4万吨。

  4.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

  案例:吉林某油田公司采取废弃泥浆不落地的处理方法

  吉林某油田公司每年产能建设钻井近千口,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废弃泥浆,原来采取就地无害化的方法处理,经过多年运行,这种办法在解决废弃泥浆污染的同时,由于多方因素影响,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钻井泥浆处理技术及处理后环保效果,采取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废弃泥浆不落地处理方法,新的技术主要是解决废弃水基泥浆处理问题,可以不挖泥浆坑,少占农民耕地及减少纠纷、废物综合利用等优点。

  按照吉林某油田公司的总体部署,2014年初开始泥浆不落地处理工作的前期调研,2014年10月15日开展第一口井泥浆不落地处理试验,试验分离后产生的污水、泥饼达到了国家标准和要求,试验取得较好效果。根据当前的环保形势和要求,油田公司尽管产能建设的资金缺口较大,仍然决定所属探井、评价井和环境敏感区的开发井要全部实现不挖泥浆坑、泥浆不落地。截至目前已经建设多个泥浆处理站,并顺利实施了废弃泥浆的不落地处理工作,消除了原来废弃水基钻井泥浆处理对生态环境和地下水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股份公司的充分肯定。

  新《环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解读:“三同时”制度

  案例:白山某发电公司达到环保设施“三同时”要求

  白山某发电公司2×330MW机组新建工程规划建

  设两台330MW循环流化床空冷发电机组,计划投资29.9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4亿元。

  该新建工程于2009年8月16日,主厂房第一罐混凝土开始浇筑。2009年12月24日,环评报告通过国家环保部审批。2010年5月31日,取得国家发改委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1机组于2012年5月19日完成168小时试运,#2机组于2012年8月27日完成168小时试运。环保设施同期完成了试运,达到了国家所规定的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要求。

  新《环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解读: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案例:松原市某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

  2015年4月28日夜间,松原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对松原市某污水处理厂突击检查时发现,总排口出水异常,经监测COD浓度达到600mg/L以上(属污水、污泥混合物)。同时,发现自动监控站房内分析仪器采样管被单独接入塑料水瓶,涉嫌弄虚作假、逃避监管。

  松原市环保局向该污水处理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对该厂处以116万元罚款,并追缴排污费106万元。针对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新《环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案例:吉林市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

  吉林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根据省政府下达吉林市的“十二五”及年度总

  量控制任务指标,将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及重点企业,并下达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及责任书,层层落实减排责任,细化分工,实行严格的督查考核。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实施电力、钢铁、水泥行业脱硫脱氮除尘改造,水污染治理重点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扩容提标、工业废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垃圾渗漏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三大体系”,为实施总量控制提供坚实保障。

  到2015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15%、12%、13%、17%,均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吉林市的总量控制任务指标。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削减53%、31%,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9%,工业及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8%,规模化畜禽养殖实施减排措施企业达到80%以上。通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吉林市整体环境质量得到提升,人们体验环境舒适的幸福感得到提升。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案例:吉林某石化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被实施按日计罚

  吉林某石化公司动力一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显示:该厂2016年第一季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严重超标。

  吉林市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罚款23万元。在复查中发现,该厂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吉林市环保局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按日连续处罚483万元。目前,企业正在积极整改,并履行了罚款处罚决定。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案例:敦化市处理某非法利用油角加工生产点违法向水体倾倒生产废水

  2015年12月30日15时50分敦化市环保局接到市供水公司第一水源地供水厂反映进水水质出现异常,经水厂工作人员排查,发现在敦化市红石乡石河水面有人为倾倒的污染物。敦化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了勘察,环境监测人员进行了取样监测。2015年12月31日,市供水公司对此事进行了报警,同时在环保局的指导下对倾倒污染物现场进行了清理。经过市公安局红石乡派出所和市环保局的排查发现该倾倒污染物的行为是敦化市红石乡一户未取得任何许可手续的非法利用油角加工生产工厂擅自倾倒的生产废水造成的。

  查明事实和证据:2016年1月11日敦化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生产加工现场进行了现场监察,并出示了执法证件,同时对企业生产工作人员及运输车辆司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于1月19日对该厂法人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均承认在敦化市红石乡石河水面倾倒生产废水。根据2015年12月30日倾倒现场取样监测报告分析,其中9项因子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属于非法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和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为进一步防止该非法油角加工生产点继续违规生产排放生产废水,环保局对该生产加工点下达了《敦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敦环强决字[2016]001号),依法对非法加工点实施了查封、扣押。

  经环保局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该污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法制科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敦环罚告字[2016]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敦环听告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敦环罚字[2016]01号),对违法经营者王某非法倾倒废水行为予以罚款:肆万元整。当事人王某履行了行政处罚,如数缴纳了罚款,法人王某书面保证不再违法生产。环保局于2016年1月25日下达了《敦化市环境保护局解除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敦环强解字[2016]01号)。

  敦化市环保局为深入贯彻环境违法案件与公安部门联动的工作通知要求,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填写了《敦化市环境保护局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 环保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