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慈善法》 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

05.09.2016  19:08

  今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慈善法》,并决定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慈善法》的贯彻实施有关问题,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

  问:《慈善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9月5日将迎来首个“中华慈善日”。请您谈一下《慈善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答:《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一是制定《慈善法》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需要。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处于较快发展时期。同时,我国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政府引导力度不够,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不足,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等等。有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影响到慈善的公信力和认可度。这些问题既与慈善事业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有关,也与现行慈善法律制度不完备不关。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以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激发慈善组织活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制定《慈善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慈善法律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涉及慈善活动的法律,主要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合同法、信托法的有关内容涉及慈善活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在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等方面也作了规定。国务院还制定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应该说,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来讲,现行慈善法律制度还相对滞后,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与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称,是社会立法领域的一个短板。三是制定《慈善法》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扶贫济困是慈善应有之义和首要任务,发展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最大限度地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实现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有利于形成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合力,实现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衔接互补。四是制定《慈善法》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慈心善行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和传统文化。自古以来,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慈善行为有其深厚的文化基础和道德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支持社会成员关爱他人、保护弱者,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美德的传承,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仁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动力。

  问:请您介绍一下《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

  答:关于法律的调整范围。《慈善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为宗旨,不仅规范慈善活动,同时明确政府在监管和促进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广义界定慈善活动,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关于法律的主要内容。《慈善法》共12章、112条,法律框架包括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二个部分。具体而言,《慈善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十一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定义和范围;2.建立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3.明确了开展慈善募捐的主体范围;4.鼓励和规范慈善捐赠;5.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6.规范了慈善组织财产使用管理;7.将志愿服务纳入慈善立法;8.强化了信息公开义务和责任;9.完善了慈善活动税收优惠政策等促进措施;10.打造了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11.构建了全面系统的法律责任规范。

  问:关于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慈善法》作了哪些明确?

  答:慈善募捐和和慈善捐赠是慈善活动获得资金支持的主要方式。《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并重点对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以及接受捐赠作了规范。一是适度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按照红十字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此外,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慈善法》规定,其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二是明确公开募捐方式及要求。公开募捐方式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按照《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三是明确了捐赠财产应当符合的要求。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具体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对捐赠实物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四是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特殊要求。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实行捐赠自愿原则。《慈善法》对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从三个方面作了规范。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五是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慈善法》在合同法规定基础上,对捐赠人以下两种情形下的捐赠义务作了特殊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在上述两种情形中,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

  问:如何开展好慈善志愿者服务活动?

  答:在开展各项公益活动中,慈善志愿者是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社会力量,担负着向弱势群众提供服务的重要责任。目前,我市慈善志愿者队伍起步较晚,规模不大,管理上比较粗放,业务能力不够强,特别是专业化服务水平不高,需采取措施改进。一是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壮大慈善志愿者队伍;二是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慈善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并为慈善志愿服务创造良好条件;三是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助力精准扶贫,全面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问:如何加大慈善组织的建设和培育工作力度?

  答:《慈善法》于9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在贯彻落实上将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慈善组织的兴办和培育工作,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慈善组织要成为贯彻落实《慈善法》的典范,在贯彻落实《慈善法》实践中,依法行善,不断发展壮大自己;三是民政部门将按《慈善法》赋予的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监管各类慈善组织,为全面贯彻落实《慈善法》,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问: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慈善法》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答: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既要赋予慈善组织及其他主体自主性,激发慈善活力,也要通过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慈善法》立足我国国情,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慈善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慈善法》同时对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以及监管程序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慈善法》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三是加强社会监督。为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慈善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问:综观国内外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关于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有哪些?

  答:《慈善法》第九章“促进措施”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的原则性、总括性规定,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要求。这既是对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也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其中,有关部门又括民政、财政、税务、教育、发展改革、卫生卫计、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监、证监、工业信息化、海关、新闻出版广电、知识产权等与慈善事业发展有关的部门。

  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落实本法其他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条款,比如,慈善信息共享、税收优惠、土地支持、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弘扬慈善文化、慈善表彰制度等。二是落实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比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三是提供慈善需求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以多种方式向慈善组织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便于慈善资源供需对接,并为慈善活动提供政策、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制定本法未涉及的或者新的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和促进,不是由政府“包办”慈善。政府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过程中,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如果政府对具体慈善活动介入过多,往往成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

  问: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慈善法》?

  答:慈善事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只有公众充分认识了《慈善法》的重大意义,才能赢得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民政部门是慈善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对宣传贯彻落实《慈善法》负有责任和义务。首先,应对各级民政干部进行《慈善法》的学习培训,使他们深刻理解其内涵及运作方法。其次,从思想上、工作上遵循法律规定,监管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活动。通过学习宣传,引导更多的爱心人士和社会组织进入到行善行列。再次,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类慈善组织应积极配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和解读《慈善法》的基本内容、法律法规。开办《慈善法》学习专栏,举办《慈善法》讲座,开展各种形式的宣讲。(编辑/杨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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