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入罪门槛是严是松需要“参照物”

10.05.2016  19:46

  3万元,注定将成为中国反腐败史的一个敏感数据。

  4月18日,新华社根据授权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利器,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

  从物理学的角度讲,判断一个物体是运动还是静止,首先要选取一个物体作为标准,这个被选作标准的物体就叫参照物。反腐败斗争既是一场攻坚战,又是一场持久战,纵观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史,从来都不缺乏“参照物”。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针对这些“参照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现在的五千元远比不上当年的五千元值钱,已经买不到当年所能买到的东西。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虽是一家之言,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这一观点,还是让广大民众产生了共鸣。

  选择不同的参照物来描述同一个物体的运动状态,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是反腐败斗争的两种运动状态。正是纪检机关把“零容忍”设定为反腐败斗争的“参照物”,一经发现苗头性问题,就及时“咬耳扯袖”,把纪律挺在前面,才使得一部分党员干部不至于从“好同志”一下子变为“阶下囚”。

  同理可得:三万元不是定罪“零起点”,是法治反腐“参照物”;如今的三万元相比20年前的五千元,压低了入罪标准,这将有助于强化“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反腐败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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