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

08.09.2016  08:37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质检办财〔2016〕10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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