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棚户区回迁转为货币化安置 不再采用新建回迁安置模式

02.11.2015  07:25

日前,长春下发了《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新一轮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回迁安置模式由新建安置房向货币化安置方式转变,通过将全市库存商品房作为货币化安置房源。

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列入省、市改造计划的棚户区项目。货币化安置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购买商品房等形式。

政府购买商品房包括政府直接购买、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自行选购等形式。

政府直接购买商品房是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筹集房源,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征收前摸底调查情况组织购买和分配,对未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可由市政府回购转作公共租赁住房;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自行选购商品房是将房屋所有权人自愿提供位置适合、户型合理、价格优惠的房源录入商品房选购项目库,组织被征收人自行选购。

政府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房源包括一手房(含现房、期房)和二手房,以及土地收储部门和开发企业建设的回迁房屋。现房要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期房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确保当年入住,二手房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回迁房屋要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

货币购买的商品房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且房屋购买价格应高于成本价格但低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选择货币化购买商品房安置方式。原则上被征收人选择超过其标准安置户型购买的,超出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含20平方米),按优惠价格结算;超出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对被征收人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依法免征契税;重新承受非普通住房的,对不超过原征收面积的或超过原征收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依法免征契税。按照补偿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主体给予格式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人即可凭《货币化安置证明》向征收主体申请结算资金。征收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予以支付。选购的商品房为现房或二手房的,由征收主体一次性结算;选购的商品房为期房的,由征收主体按照合同签订和交房时间分期结算。结算的购房款超出货币补偿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结算。

记者 单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