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首付款比例最低为20%

24.06.2015  11:27

   城市晚报讯 23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时调整了省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降低了贷款门槛,提高了贷款额度,扩大了支取范围,取消了所有收费。

   降低贷款门槛

  由原来的需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才可以申请贷款,调整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原有的自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之内没有提取记录的限制。

   降低了首付款比例

  由原来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调整为首付款比例最低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

   提高了贷款额度

  由原来的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调整为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延长了贷款年限

  由原来的最高年限可申请至法定退休年龄,调整为最高年限可申请至法定退休后五年。

   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职工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省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扩大了支取范围

  增加了民生支取项目,放宽了租房支取条件,只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取消了贷款的所有收费

  把存量房贷款需第三方评估改为中心内评,取消担保、保险及公证等收费项目,真正做到了办理贷款业务“”收费。

  “这一系列政策的调整,就是为了让百姓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减小购房压力,从而达到让缴存职工获益,改善民生的目的。”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崔永胜说。 (记者 李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