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详解如何处置落马官员涉案款物

18.04.2016  10:00

  没收个人财产,收缴违纪所得,责令退赔相关费用……这些词,你是不是既熟悉又陌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依纪依法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在处分通报和法院判决书中,关于涉案款物处置的表述,你真的读懂了吗?你是否也好奇腐败分子的违纪所得究竟何去何从了呢?今天,我们用6个问题,解答你的疑问。

   问题一:腐败分子的涉案款物都有哪些类型?

  虽然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情节和贪腐数额都不尽相同,总的来说他们的违纪违法所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犯罪所得,就是案件经过司法程序,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是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财物,由法院依法上缴国库;

  比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中提到,冀文林为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6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在这里,折合2046万余元的财物就是犯罪所得。

  第二种情况是违纪所得,是指不构成犯罪,但被纪检监察机关认定为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实施该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这一部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并上缴国库。

  比如,因严重违纪被断崖式“降级”的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中央纪委发布两人的处分通报时,采用了一句相同的表述——“收缴其违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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