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实质审查存在问题及建议
试论实质审查存在问题及建议
吉林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孟小云
工商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登记材料的审查上,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种方式。所谓形式审查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核查。实际工作中,因登记机关普遍运用的是形式审查方式,实质审查启动较少,影响了登记质量,行政复议、上访等案件时有发生,让登记机关十分困扰和纠结,并且也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必须加大实质审查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一、实质审查存在问题
(一)、 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的问题。长期以来,登记人员普遍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负责审查,即对登记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审查其真实性,即启动实质审查。申请人本身理应对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在登记中仅注重登记材料形式审查,认为出了事自已也没什么责任。由于存在认识偏差,登记中对企业签字、印章、身份证明、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等材料审查上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质核查,登记把关不严。
(二)、登记机关启动实质审查有一定的难度。一是在时间、效率上有难度。启动实质审查需对登记材料进行核实,必然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直接影响登记机关的行政效率,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和理念,不符合商事登记的原则,也不符合目前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形势对登记机关的要求,如果实施过渡,必然引起企业的不满和投诉,影响工商机关形象,使工商部门处于不利地位。二是在人力、物力上有难度。进行实质审查必然需要人力、物力做保障, 登记机关现有的条件显然满足不了需要。吉林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有登记受理人员8人,据统计,2012年(截止目前)共办理各项企业登记3016户,如果逐户进实质审查,现有的条件肯定承担不了。三是在软件、硬件建设上有难度。目前工商实质审查手段,还仅仅停留在登记人员用“肉眼”和凭工作经验的最原始的阶段上,缺少先进科学的鉴定仪器设备,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企业做假的手段和水平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有的甚至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硬件条件不具备,缺少必要的鉴别设施和手段。同时,由于从事企业登记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认知能力存在一定的差异,人为因素造成对登记材料真实性鉴别能力存存一定的不同。四是在实质审查操作上有难度。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对实质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仅允许登记机关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启动实质审查职责,对审查的内容、方法、范围等没有做具体规定,没有明确对哪些登记需履行实质审查义务,怎么审查,等等,法律存在盲区和空白,使登记机关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掌和操作,实质审查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登记人员不知什么时候可以启动实质审查,什么时候不可以启动,启动了实质审查担心影响企业的办事效率,不启动又怕出了事犯错误担责任,影响登记质量,很是无奈和纠结,感到束手无策。如:公司股权转让、股权出质等登记关系股东切身利益登记时,受理人员不知道是否有必要启动实质审查,因没明确规定,不敢理直气壮要求股东到场签字,不到场又觉得心里没底,很是为难。
二、 启动实质审查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增强启动实质审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具有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第(二)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行政许可法》34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上述法律充分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时,不但要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不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受理。同时,申请人对文件、材料需要核实,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中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假,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请求判决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登记机关在登记中不但要进行实质审查,而且不履行审慎审查义务还应承担责任。必须提高认识,在实际登记工作中重视实质审查,大胆实施必要的实质审查,不断提高登记质量和水平,严把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把握好 “度”,处理好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关系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由于法律的模糊,在实际操作中的确难于把握,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为了维护法律严肃性,树立工商执法权威,提高登记质量,在实际登记中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坚持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既要尽到审慎的义务,同时又不能全面启动实质审查,乱进行实质审查,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影响企业办事效率,影响政府机关的形象。即对一些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的、登记容易出现的问题的,适时启动实质审查。结合工作实际,应在以下登记中启动实质审查:一是对公司设立登记启动实质审查。公司设立登记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留存的第一份书面登记材料,对公司股东、董事、法人签字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住所启动实质审查,为以后登记比对留下真实的参考依据,奠定真实的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二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中签字与工同档案存档签字不符合的,特别是涉及股东利益的,如公司股权转让、股权出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容易引起纠纷的,或者通过举报等多种形式收集到登记可能有风险的,可以启动实质审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相关人员到场确认。三是对企业住所启动实质审查。委托企业辖区工商所对企业住所进行实地核查,现场考察企业是否在此经营,是否二具备经营条件。特别是对于民宅变为营业性用房的公司住所,容易造成虚假注册住所,更要加强核查力度。四是对企业注册实行实质审查。通过实行验资e线通,取消中介验资报告,使银行与登记机关直接对接既方便了企业,同时更有效的防止了虚假注册违法行为。
(三)本着内处兼顾的原则,不断提高登记机关实质审查的能力和水平。一是适当增加实质审查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现代化审查手段,提高审查硬件建设。二是通过与银行、公安等部门开展对接业务,核实身份及印章的真伪;三是通过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人员的自身素质,增强鉴别、比对能力,提高登记质量和水平。四是加大企业依法登记宣传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企业知法、懂法,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力自觉性,使登记机关尽量减少启动实质审查,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登记质量和登记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