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的通知

19.09.2016  19:41

吉建联发〔2016〕31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确保绿色建筑达到标准要求,按照工作安排,定于2016年10月对2014-2016年度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认识 

  对绿色建筑标识示范项目进行专项验收,是检验其工作完成量、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也是省财政拨付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按照《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于2014-2015年度示范项目,顺利通过专项验收的项目将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否则,将取消示范资格,收回已拨付奖补资金;对于2016年度示范项目,按照“先实施,后拨款”要求,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拨付奖补资金。各地住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验收工作,组织本地区完工的示范项目单位落实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示范项目单位要安排专门机构与人员抓紧组织整理验收材料,确保要求时限前完成相关工作。 

  二、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验收条件和程序 

  1.申请验收项目应为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的工程项目。 

  2.申请验收的示范项目应完成相应建设内容,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报省住建厅和财政厅申请专项验收。省住建厅和财政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审核,形成验收意见。 

  (二)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应根据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版本,按附件(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t.jl.gov.cn/下载)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根据专家评审后的自评估报告内容,结合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如实填报《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自验收表》(一式四份)(附件1、2或3); 

  2.填报《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验收报告》(一式四份)(附件4、5或6); 

  3.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审图报告、审图回复单、设计变更、施工记录、定货合同、材料进场纪录、隐蔽工程证明材料、主要设备性能参数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上述证明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及电子照片; 

  4.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表及自评估报告。 

  (三)时间要求 

  各地应组织示范项目在2016年9月30前提出验收申请,专项验收工作将于2016年10月初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  王  雷    82752489(传真)  [email protected]  

  省财政厅  马建华    88550664 

     

     

  附件: 

  1.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自验收表(住宅建筑)—(DB22/T1591--2012 ) 

  2.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自验收表(公共建筑)—(DB22/T1591--2012 ) 

  3.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自验收表—(GB/T50378--2014)  

  4.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验收报告(住宅建筑)—(DB22/T1591--2012 ) 

  5.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验收报告(公共建筑)—(DB22/T1591--2012 ) 

  6.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示范项目验收报告—(GB/T50378--2014)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