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这些让人习以为常的银行条款都不合法

18.04.2015  10:21

   城市晚报讯 经常去银行办理业务的顾客,会遇到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收费项目,还要签属各种条款,但是却不明晰这些条款究竟是否合理合法。日前,吉林省工商局针对“银行六大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解读。以下这些银行业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权、违法的行为,你可要看仔细。

   银行直接扣款 涉嫌侵害借款人财产权

  合同格式条款一: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解读:根据《合同法》规定,成立法定抵销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并非活期存款而是定期存款或者其他理财账户,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贷款人的债务尚未到期,显然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此外,即便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法律也要求当事人通知对方。本条款中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其他账户扣收资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方式及要求。

  实践中,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通常是独立的合同主体。因此,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借款人和贷款人总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相比,当事人并非同一主体。既然当事人不同,就无法满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这一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贷款人直接扣款不仅于法无据,还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虽然《合同法》第100条有关于约定抵销的规定,但在双方约定抵销时,该互负债务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双方都对将要抵销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抵销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而本条款的订立包括了借款人现有的和将来可能有的存款,并非实际存在的,而且明显超出了借款人的可预见范围,因此该条款不属于约定抵销。本条款还涉嫌扩大债务范围,到期债务不应包括其所规定的“相关费用”。

   修改《信用卡章程》 不通知持卡人是侵权

  合同格式条款二:本合同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发生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银行、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解读: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重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生效。本条款规定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可以无须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持卡人同意,随合同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之变更而变更,其实质是排除了持卡人对变更后合同内容的选择权,将持卡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安排排除在持卡人意志之外,这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意思自由原则,也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卡因质量问题损坏 更换不应收费

  合同格式条款三: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经营者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

  解读:各分支机构都是商业银行的一部分,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都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任何办卡网点都能办理换卡手续,经营者限定消费者到某营业网点办理,人为制造不方便,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违反《消法》的规定。此外,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是由于持卡人自身的责任,还是由于卡片自身的质量问题,应区别处理。若因卡片本身质量原因或其他方面的银行的原因造成卡片无法使用的,银行应当免费换卡,还可能要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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