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

13.06.2016  16:42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印发的《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完成国家“十三五”期间下达我省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到2020年底前,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分别达到66.7%和50%以上,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高于94.1%。 

  从目前情况看,松花江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为55.5%,辽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为50%。重点流域还有13个断面为不达标五类和劣五类水体。经过住建部门排查,城市建成区内还的58个黑臭水体,水污染防治工作还有很艰巨的任务,改善水环境质量不仅事关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更事关民生福祉。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全面系统地分析我省水污染防治现状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以全面改善水质为目标,以提升污染综合防治能力为依托,全面系统的谋划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进一步的细化和实化,组织编制了《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同时,我们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协同共治、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针对辽河流域和城市黑臭水体突出的问题,会同发改、住建、水利等部门编制了《清洁域内辽河水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工作方案》。《清洁域内辽河水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刚刚下发,目前《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工作方案》正在与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初步形成了以清洁水体行动计划为主线,两个工作方案为支撑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清洁水体行动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责任、重点任务、保障措施4个方面内容。 

  工作目标上,2020年底前,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明显改善,基本消除劣五类及不达标的五类水体,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各市(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为100%。重点湖泊水质稳定达标。 

  工作责任上,市(州)政府加大公共领域水污染治理投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区)政府强化监督管理,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监管。各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形成“协同治水”合力。严格排污者责任,依法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重点任务上,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工业污染防治、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水源和良好湖泊保护等6类17项重点任务,确定了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人工湿地、河道生态修复等4类148个重点工程项目。 

  保障措施上,探索实施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提出建立“河长制”管理体系、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市场驱动、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激励约束等5个方面保障措施。 

  (二)清洁域内辽河水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我省位于辽河流域上游,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既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又涉及吉林、辽宁、内蒙古三省民生福祉,保护好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年来,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受地表径流小、生态流量不足、沿河各市、县环境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农业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因素制约,辽河流域支流断面水质与国家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改善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按照“依法治水、生态治水、全民治水、流域共治”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开展辽河流域两市五县(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双辽市、梨树县、伊通县、东辽县)“共治辽河水”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辽河流域监测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和不具备使用功能的Ⅴ类水体;出境断面水质力争达到Ⅳ类水体标准。 

  工作任务: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控、修复和保护水生态系统、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等5项具体工作任务。 

  时间进度: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6月1日至6月10日)。下发《吉林省辽河流域清洁水体行动工作方案》,在辽河流域全面部署启动实施清洁水体行动行动。 

  编制方案阶段(2016年6月11日至7月31日)。 

  市、县(市、区)按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主体和时限。县(市、区)整治方案经市(州)政府批准后,报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作推进组。 

  全面建设阶段(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依据实施方案,逐一制定实施计划,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开展工程建设。省辽河治水工作推进组对各地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全程跟踪,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各地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后,起草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省辽河治水推进组,并提出验收申请。 

  组织验收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省辽河治水工作推进组依据各地申请,对各市和县(市)治水工作落实情况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经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向全省通报各地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三、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排污单位责任。市(州)人民政府是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清洁水体行动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行业部门,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清洁水体行动重点任务的落实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县、乡、村三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基层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本计划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清洁水体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级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水污染防治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清洁水体行动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集中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并合理调度水量,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开展农村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提升农村水污染防治水平。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大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力度,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真正形成重拳治理水污染的强大合力。 

  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要全面落实排污者责任。各类涉水企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必须依法持证排污,节约利用水资源,采取低耗高效生产工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并加强运行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水污染,确保排污总量和排放限值“双达标”。要依法公开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全面推行实行“河长制”。通过河长制实现河长治,设立市、县、乡三级河长,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就是辖区流域的河长,按流域分河段落实管理责任,按行政辖区无缝衔接,实行由岸上到河面的立体管理,分解整治目标和明确工作任务,重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具体点位,分年度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逾期未完成水质目标任务的地区,要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 

  三是坚持生态治水。东北地区四季分明,普遍春夏水量充沛,冬季水量锐减。我们结合地域特点,要按照生态治水的理念,并结合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实现内涝治理、雨洪利用、生态修复的综合效益,在小流域建设降解型湿地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投放生物菌剂等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尾水湿地,因势利导实施河湖连通,开展的河道生态修复工程,解决支流污染和城市黑臭水体的问题。针对东北流域水污染特点积极推进低耗高效的治理技术,在实际治理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同时也有利地推动全省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是坚持以工程为支撑。将清洁水体行动计划作为省政府推进的松花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第一期工程进行统筹部署,把全面提升水污染综合防治能力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支撑,重点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城市生活污水截污纳管,黑臭水体治理和河道修复等工程建设,真正发挥治理工程在水污染防治的决定性作用,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均给予大力支持,纳入各自行业领域水环境治理工程体系。 

  五是坚持协同共治。首先,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同机制,省政府成立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加大公共领域水污染治理投入力度,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要将清洁水体行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全程跟踪调度,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成员由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等部门组成,研究部署专项行动重大事项,负责对各地进行指导、督查和验收。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行业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作,在工程项目的立项、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类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要重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河道生态修复、黑臭水体治理等项目倾斜。其次,流域间地方政府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措施,辽河流域的四平、辽源、公主岭市共同编制水体达标方案。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技术交流等协作机制,确定统一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一张蓝图绘到底,确保目标一致、节奏一致、力度一致,由“九龙治水”向“协同治水”转变。省辽河治水推进组要加强督查,定期开展巡检,每季度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难题,确保形成工作合力。第三,推进全民治水,树立起“每一个公民,既是污染的制造者,也是受害者;既是良好生态环境的享有者,也是保护者”的社会共识,形成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调动起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参与水污染防治、监督水污染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六是加强政策保障。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计加价制度,推进合理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治水“领跑者”制度,实施用水效率、治污效果、生产效益相结合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推动企业建设“低耗高效”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建立辽河流域跨界水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断面水环境治理达标和改善情况为标准,实施横向资金补助、纵向资金奖罚的上下游生态补偿措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要探索实施工业企业“刷卡排污”。 

     

(责任编辑: 环保厅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