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买房遇超期交房 投诉开发商

04.05.2017  11:36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必须注意开发商的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并签订好购房合同。

  市民刘女士花了几十万元购买商品房,房地产商却没能按时交房。最后的交付使用日期,足足延长了近两个月。由于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违约金遭拒,刘女士到昌邑工商部门讨说法。

  5月3日,记者获悉,经过昌邑工商分局站前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该房地产开发商向刘女士赔付2990多元违约金。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必须注意开发商的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并签订好购房合同。

   买房遭遇“难产”  房地产商交房延期

  据刘女士讲,此前,她在昌邑区辖区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购买的是期房,当时她与这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交付商品房。然而,到了合同规定的时间,由于工程没能如期完工,房地产公司迟迟没有交房。刘女士很着急,多次到房地产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几经周折,2016年2月28日,刘女士总算拿到了这套房屋的钥匙。

  刘女士说,这套房的实际交付日期,一共超期59天。她认为该房地产公司超期交房属于违约,此后多次找到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要求赔偿超期的违约金,但事情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眼看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无奈,前几天刘女士到站前工商所投诉。

  房地产公司违约  工商调解支付违约金

  站前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听了刘女士的讲述后,立即与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联系,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超期交付房屋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

  据执法人员讲,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房地产公司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款。     

  经执法人员反复调解,该房地产公司同意向刘女士赔付违约金。根据当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按日向买房者支付购房预付款万分之一赔付违约金,按照超期59天计算,该房地产公司共计应赔付违约金2997.48元。最终,经过双方协商,该房地产公司用这笔违约金抵扣刘女士2017年的物业费,刘女士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

  工商提醒购房市民  须查验开发商证照

  安居是人生一件大事,但近年来因购房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攀升,例如消费者买了房子却不是原来预订时的设计,有的不能办理房产证,还有的交了房款却迟迟拿不到房子等。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市民,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查验房地产开发商的相关证照,并谨慎签订购房合同。

  首先,消费者在购房前必须注意开发商的“五证”。“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证》。这“五证”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销售的基本要求。

  其次要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约定条款,特别要注意房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种类,尤其要关注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车位和交付日期等问题。所有协议要用文字签订,如有异议应当面提出。

  此外,市民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购房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到相关部门投诉。  (记者/丛玉杰 通讯员/衣慧杰 编辑/李波)

版权声明: 松花江网是江城报业在互联网上授权发布松花江网、《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新闻的唯一合法媒体,欢迎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转载,但务必标明出处“松花江网”和作者姓名;吉林市范围内网站若要转载,必须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如若违反,松花江网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能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