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检察:19条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倒逼”规范司法

12.01.2016  11:56

启动仪式现场

启动仪式现场

      “今后律师阅卷时可以拷贝卷宗的电子版,可以把卷宗拍下来了,这个过程越来越高效便捷了。上次长春市检察院邀请我们座谈时,有些律师就提出这个建议,没想到这么快就落实了。”7日,在由长春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启动仪式上,来自衡丰律师事务所的辛明律师这样表示。

  只要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使卷宗因连接互联网而外泄,律师就可以对卷宗、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拷贝,并且不用缴纳任何费用,张律师所说的阅卷新变化是仪式上发布的《关于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中的亮点之一。该《意见》一共19条,仪式现场,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海胜、市司法局局长张洪斌、市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律师对《意见》进行了会签。

  “早前我们就开辟了律师接待‘绿色通道’,建设专门的律师阅卷室,提供查询和阅卷专用电脑、打印复印机等,为律师到检察机关查询、查阅、复制、摘抄等查询、阅卷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很受律师的欢迎,”长春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朱红梅副主任表示,此次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制定出台《意见》,是对此前的一系列措施的“升级”,作为全省范围内首个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它要求检察人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积极支持律师依法开展诉讼业务,特别是对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五大权利作出了硬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各部门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责任,并要求在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上为律师提供更加人性化和快捷化的服务。记者注意到,针对普遍存在的律师“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意见》中给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及时安排,如依法或因检察工作原因无法安排的,应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应依法主动或根据律师要求听取律师意见并制作笔录……同时除了可拷贝电子版卷宗,《意见》在便利服务上也可圈可点,明确规定若律师因故不在场,检察机关当在核实律师助理身份后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等。可以说,《意见》用一系列刚性措施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倒逼”检察机关办案更加规范。

  “<意见>内容非常明确细致,可操作性强。过去可能只是有个笼统的说法,但是现在它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处理时效与方法,这样就减少了律师尤其是刑事案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顾虑和担忧。我们感到了检察院开放、自信的态度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视,这是法治的进步。”仪式过后的座谈会上,多位律师既感慨又兴奋,北京大成(长春)律师所副主任高树成如是表示。

  据了解,2015年,长春市检察院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深层次问题,总结梳理出8个方面340个具体问题,着力整改。围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邀请20余名律师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征求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36条,并把其中的合理化建议纳入到《意见》的制定之中;同时,针对律师的意见建议,梳理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妨碍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救济机制,对于发现有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强化监督,确保侵权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意见>必将有力破解长期以来阻碍广大律师依法执业‘三难’的‘顽疾’,推动建立‘彼此尊重、平等对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市检察院将不断加大力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当好律师执业权利的守护者,共同推动我市法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海胜表示。(作者丨依宁    摄影丨刘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