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台《规定》全面落实合议制 进一步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05.01.2021  21:50

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落实合议制的若干规定》,《规定》共计十六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引性和可操作性,为切实解决“合而不议”等现实问题强化了制度约束,提供了有效指引。

进一步明确合议庭的成员职责。司改后,全省法院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切实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合议庭在审判实践中总体上发挥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作用,但合议制落实不到位、“合而不议”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和司法廉洁。《规定》进一步强调合议庭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合议制,切实履行共同阅卷、庭审、合议、裁判的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制约监督,共同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进一步细化合议庭成员的负面清单。《规定》强调严禁合议庭成员不认真履行共同阅卷职责等行为;强调合议庭应当共同履行庭审职责,并细化明确了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的三项禁止行为;强调合议庭应当共同履行评议职责,细化明确了案件评议合议庭成员的七项禁止行为。

进一步强调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强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进一步规范合议庭权力运行。《规定》明确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并充分发表意见,交流讨论。院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根据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合议庭经复议未采纳法官会议意见的,院庭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监督管理。《规定》指出要加强智能合议场所及软硬件建设应用,确保合议过程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有效防止“合而不议”“陪而不议”等现象发生。通过院庭长监督管理、案件评查、庭审巡查、卷宗抽查等方式常态化加强合议庭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给予免责。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