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回复: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不是行政许可文件 信息公开应由规划编制机关负责

22.06.2016  15:12

   关于建立和完善规划环评审查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建议的回复  

  
 

   2016-06-21  

  
 

   来信:  

  
 

  部长你好 

  
 

  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我国的环评制度从法律上固定了下来。 

  
 

  其中,规划环评的纳入成为该法的亮点。但十多年的实践表明,规划环评并未由此而完全开展起来,规划环评“编而不评”、“未评先批”、“评而不用”等现象屡禁不绝。   

  
 

  有报道显示,通过审批的113个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中,有52个是在规划环评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审批的。这被认为既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罪魁祸首,也是布局混乱、产能过剩、开发无序的主要原因。.....广州绿网认为环境权益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是环保法明确规定了的权益。 

  
 

  同建设项目环评相比,规划环评有更强的公共属性,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依法应当公开。 

  
 

  无论是从主动公开角度来看,还是从依申请公开角度来看,我国规划环评审查信息公开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为此,广州绿网建议: 建立和完善规划环评审查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推进各级环保部门主动广泛公开规划环评审查信息 ,包括规划环评报告全本、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规划环评审查小组名单、未通过审查的规划环评名单及原因等,并发布各地现有的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规划名单和没有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名单。 

  
 

   回复:  

  
 

  你中心《关于建立和完善规划环评审查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但不是行政许可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制定规划环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如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及审查小组名单等)的相关制度 ,从而依法依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发挥规划环评提高规划科学性的作用。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信息公开事宜应由规划编制机关负责。  

  
 

  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你中心可根据需要 向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咨询了解相关规划环评情况

  
 

  非常感谢你中心对环境保护的关心与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 环保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