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两部国土资源法规政策修改

24.03.2017  14:40

  近期,以两部国土资源法规政策修改为标志,国土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再推新成果。

  3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其中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接收地质资料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保护。

  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一修改取消了地质资料保护登记事项,地质资料保护可由负责地质资料管理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3月1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是结合安监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有关规定,取消了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