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台两项制度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30.04.2021  01:40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进一步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出台《关于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意见(试行)》两个制度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意见》”)。4月28日,省法院召开“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深入推进查纠整改”主题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杨维林对两个文件作详细介绍和深入解读,并就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管闭环、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当前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攻方向和重中之重,也是当前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从严整治顽瘴痼疾的重要举措。省法院出台两个《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及政法委改革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对近年来全省法院着力构建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的有力补充,以期推动形成更加完善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两个《意见》指向的核心问题都是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其中,《关于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的实施意见》从宏观层面对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作出了制度安排;《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意见(试行)》从具体层面就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的重点问题提出了规范意见。

关于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以完善党的领导监督机制为统领,以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为重点,以完善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机制为保障,以提升智能化监督管理水平为抓手,以完善从严管理队伍制度机制为关键,加快构建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推动实现审判权力与责任相平衡、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意见》共8个部分44条,突出体现了“系统化、精细化、智能化”的特点,提出了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监督内容覆盖立案、审判、执行等审判权行使各领域和内部监督管理各环节,围绕案件分配、案件合议、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执行制约监督、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等审判权运行中易发廉洁风险的关键环节,以精细管理强化制约监督,并通过全面推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智能化手段提升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效能,由此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体系化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框架,推动实现对审判权运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闭环式监管。

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意见(试行)》则聚焦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这一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的重点问题,围绕法官行权过程中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关键环节,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条件、行使原则、规范方法、制约监督等作出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共5个部分40条。《意见》明确提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突出把握“防止滥权”和“公正行权”两个方面重点,通过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制约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设计,重点聚焦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关键点”、内部权力制约监督的“薄弱点”、问题易发多发的“风险点”等环节加以规范,对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审判实践中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关键问题作出规定,并从程序监督、集体监督、审级监督、质量评查、类案同判五个方面强化制约监督,突出操作性,体现实效性,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公正行使。‍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