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5年!吉林省对纳入补助范围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补助50万

29.10.2019  04:20

彩练新闻从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获悉,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充分发挥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建立权责明确,产权清晰的产权制度;确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机制,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资本金,要全部用于项目建设。项目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产生的效益,按资产权益归属进行分配。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因村因势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

通知指出,从2018年起,连续5年,国家和省对纳入补助范围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0万元,省级配套资金20万元。支持范围主要包括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有偿服务、发展物业经济和开展混合经营四个方向。资金不得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修建办公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个人津贴补贴、项目管理费以及其他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相关的支出。

通知明确,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确定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计划,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指标。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投入使用后,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要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指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其投入所形成资产的相应权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或扶持项目权益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彩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