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5年吉林省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2.05.2015  12:43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国渔业渔政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5〕3号)要求,结合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双打办”及省“质量强省办”部署安排,省水利厅拟针对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现将《2015年吉林省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2015年5月4日

2015年吉林省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农业部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工作部署,为加强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广大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全省渔业工作实际,2015年在全省继续加大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专项整治力度,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2015年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在产地水产品生产环节,紧紧围绕“两个确保”的目标,严格产地投入品使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规使用禁限用渔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生产者养殖行为,强化生产基地巡查,有效开展监测,全面提升全省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杜绝在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严查限用渔药及其它药物的超限使用情况,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品种。

鲤、鲫、鲢、鳙、鲂、草鱼等省内主产品种和重要出口品种

(二)重点区域。

省内大宗水产品主产区域及无公害水产品主产地。近年来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重点品种主产区,拟申报创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地区。

(三)重点单位。

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申报地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企业、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三品一标”认证企业和名牌(品牌)水产品生产企业、“菜篮子”项目重点扶持企业、渔业合作社及其他重点渔业生产企业。

(四)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养殖及育苗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超标使用限用渔药、非法使用有毒化学物质及不执行休药期等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苗种生产,加大苗种监管力度。按照“按责分区,自查为主”的原则,重点针对水产苗种原(良)种场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进一步健全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整顿规范生产秩序,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生产、用药、销售档案是否完备。在繁育季节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扩大抽检范围,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带病销售和无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等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加强放流苗种督导检查,严把放流苗种关口。坚持执法部门从严监管与生产企业自主把关相结合,督促生产企业强化自检自控意识,对外购苗种坚持索证索票并查验检疫检验报告,严防不合格苗种进入养殖环节。

(二)严格投入品监管,提高标准化养殖水平。树立绿色生产理念,规范养殖生产秩序,大力推广渔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注重“三品一标”水产品认证及证后管理,加大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力度,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开展水产品禁用渔药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加强科学用药技术指导,加大渔需物资打假力度,严格生产过程中水产养殖用药监管,有效防范违禁渔药、假劣饲料等进入养殖环节。

      (三)深入开展检查整治,不断提升监管质效。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明确的监管权限和责任范围,进一步加大产地水产品监管力度,科学评估本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确保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采取常态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定量抽检和定性筛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层次抽样检测。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15〕9号)规定,针对渔业生产全过程、水产品集中上市销售旺季等重点环节及重要节日,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5〕1号)要求,从评估与预警角度,针对流通领域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筛查,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跟踪追溯提供参考。发挥动态“快速检测点”作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快检筛查工作,进一步扩大抽检覆盖面,不断促进监管工作的深化落实。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落实生产主体责任。注重宣传教育,强化生产主体水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自律,诚信守法经营,自觉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完善生产单位动态数据库,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进度和要求。做到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二)狠抓隐患排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拉网式排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注重协调配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按程序报告和处理。对在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属于流通领域或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问题要及时转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办或相关部门查处。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投入品监督抽查制度、生产基地巡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部门间、区域间联动协作等制度。要将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总结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应对,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五)密切关注舆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注重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社会热点问题,依托农业部官方信息及专家正面解读,及时为公众解疑释惑,消除负面影响,努力防范因媒体不当炒作引发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