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稽查总队实施廉洁自律“十不准”

16.03.2015  17:20

为深入贯彻省局和驻局纪检组关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局“六项禁令”等制度规定,吉林省药品稽查总队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规定人员,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不准”具体内容是:

1、不准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利用稽查办案、监督抽样等执法权力,谋取私利,包庇、纵容违纪违法活动。

2、不准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稽查执法工作秘密。

3、不准为当事人说情,以罚代管。

4、不准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态度蛮横、言行粗暴,打骂或者伤害当事人,不得以执法名义打击报复当事人。

5、不准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擅自减轻处罚。

6、不准直接或间接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干预和插手当事人工程承包、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设备购置等各种市场经济活动。

7、不准向当事人“吃、拿、卡、要、报”,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消费娱乐活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无偿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8、不准公车私用,在工作期间饮酒,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工作期间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购物。

9、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或借机敛财。

10、不准参与、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省药品稽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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