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失火殃及邻家被判赔偿1.8万元

13.06.2015  09:47

自家房屋着火,造成邻居家房屋被烧毁。日前,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理了这起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止诉。

2013年6月,闻某、张某夫妻俩居住在黄泥河某林场平房,因疏忽导致发生火灾,将邻居崔某的房屋及物品引燃烧毁。为此,崔某要求闻某夫妻赔偿损失。经延边某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火灾发生前房屋原值4万余元,房屋成新率45%,其他物品损失,因物品已灭失,损失价值无法确认和鉴定。崔某要求闻某夫妻赔偿房屋损失、财产损失、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闻某不同意赔偿,而其妻子张某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双方产生纠纷,沟通协调未果,遂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院经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闻某、张某由于管理房屋不当发生火灾将崔某的房屋及物品引燃烧毁,理应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崔某的损失,其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判决:闻某、张某夫妻二人赔偿崔某损失1.8万余元,闻某、张某负连带赔偿责任。(于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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