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自学直考”正式受理首日 长春5名学员报名

02.04.2016  18:39

从4月1日起,长春交警部门正式受理驾驶证“自学直考”业务,当天上午,长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也迎来了第一位“自学直考”的报名学员。

  从4月1日起,长春交警部门正式受理驾驶证“自学直考”业务,当天上午,长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也迎来了第一位“自学直考”的报名学员。

  所谓的“自学直考”,就是待考驾驶证的学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自己选择学车方式、练车时间。4月1号,长春市正式成为全国第16个“自学直考”城市,当天上午9点,车管所刚刚开门,待考学员相俊峰就在指导人员的陪同下提交了报名材料,在经过检验后,他成为了长春市第一位报名成功的驾驶证“自学直考”学员。

  首位“自学直考”学员 准备挺充分

  长春市车管所的工作人员为他颁发了学习驾驶证明。“你成为了第一名自主约考学员,非常有历史纪念意义,谢谢,这个是你的学习驾驶证明,祝贺你。

  学员相俊峰表示,前段时间他准备报考驾驶证,通过媒体得知了可以“自学直考”后,就决定采取这种方式考取驾驶证。

  相俊峰也结合自己的经验,谈了报名的准备步骤。“科目一过了,我是自己从网上约的考,时间地点自己选择,很方便,准备联系科二了,今天不是才开始开通么,所以来办理,接下来就开始练车了。

  相俊峰说,“自学直考”的开通,确实让他在考试的过程中方便了很多。“我平时上班确实没时间,现在时间地点可以挑选,预约。

   首位“随车指导人员” 来自4S店

  “自学直考”与普通报考的区别是,在报考中,必须要有随车指导人员及经过改装的练习车辆。当天学员相俊峰在4S店工作的朋友刁旭就作为随车指导人员,一同来到现场报名。

  刁旭说,“我有8年驾龄,本身在4S店,就是试乘试驾的陪同人员。他找到我想要陪同练习,我对这个事也有新鲜感,就想参与。”答应之后,刁旭也查询了相关规定,检验自己是否符合。“要求是有5年以上驾龄,持有C1以上驾照,不能有吸毒记录和重大责任交通事故记录,不能有驾驶证满分和吊销记录,这些我都符合。

  刁旭说,既然答应了朋友,就得把事情做好,由于之前也没有过陪练经验,最近一段时间他也重新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毕竟以前没指导过,重新看了考试书籍,做了一些准备。

  在陪练车辆上,他们也按照“自学直考”报名规定,进行了改装。刁旭介绍,副驾驶加了刹车,紧急情况出现能制动,他所在的4S店,本身就有改装资质,就在那改装的。

  当天,共有5名待考学员通过了“自学直考”相关标准,报名成功。吉林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陈连军说,自主约考的优点就是便民,学员自己想什么时间学习,想什么时间考试,都由自己决定。有其他工作,就可以停下来,工作完还可以继续学习,继续考试。

  注意事项:

  虽然“自学直考”为驾考学员带来了便利,但也应注意谨防安全隐患:

  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人员。自学用车暂时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路行驶时,应当去掉学车专用标识。

  学车专用标识共2张,分别放置在车内前风挡玻璃右下角、粘贴在车辆尾部。学车专用标识的防止须确保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在驾驶座位、副驾驶座位视野范围内均符合《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相关要求,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学员,可以按照公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

  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一下拘留;数以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对顶予以处罚,有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记者/彭洪升  编辑/赵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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