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票分割有法可依婚后炒股收益归夫妻共有

21.06.2015  10:56

全心全意支持丈夫全职炒股,离婚时却只一句“股票资产系婚前财产”而没分到半毛钱。赵女士伤心11年痴心错付的同时,对这样的结果心有不甘。

 

不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中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后只要动过,收益部分就要算共同财产。这让赵女士看到了希望。

 

支持另一半全职炒股

 

丈夫离婚竟分文不给

 

认识丈夫张先生时,他做着小生意,生意算是小有成就。赵女士告诉记者,在相处中,赵女士发现其对炒股很有天赋。

 

他很爱钻研,也有一帮朋友,能打探到不少消息,所以认识他的时候他就炒得不错。”赵女士告诉记者,此后在自己的支持下,丈夫做起了全职股民,生意上的事情则由她全权打理。

 

此间,赵女士还负责丈夫和儿子的一日三餐,打理家庭事务。

 

这个小家庭的生活可谓蒸蒸日上,红红火火。不过今年5月,张先生突然向赵女士提出了离婚。这让赵女士措手不及。在张先生拟定的离婚协议中,只对房产进行了分割,对股票资产,他表示,那是结婚前就有的股票账户,应该属于婚前财产,所以赵女士理所当然分不到一分钱。

 

婚前财产易遭误解

 

婚后炒股收益归共有

 

这个看起来无情的离婚诉求,让赵女士伤心的同时心有不甘。

 

对于赵女士的遭遇,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勇律师表示,一切都会有法律公正的裁决。赵女士应该相信法律。涂勇指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就对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涂勇对记者表示,在此案件中,张先生混淆了婚前股票账户和婚前财产的概念。

 

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均作出了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涂勇说,对于赵女士与张先生婚后,张先生炒股所得收益,可以肯定的是,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