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试行《农村群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范农村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19.08.2016  13:4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率先出台《农村群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群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有效规范农村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一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规范农村因婚丧嫁娶、节日庆祝、民间组织聚会及宗教活动等事由,在非经营性场所,由事主自行负责或由乡村厨师承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二是《办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村委会对辖区内农村群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农村群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群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积极引导举办人到乡镇所在地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餐饮单位承办宴席。

三是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100人以下的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2天向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站报告,由村协管站进行登记、告知、指导。聚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需提前3天向村协管站报告,由村协管站进行登记后报告乡镇食安办,乡镇食安办安排人员现场指导,并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是在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农村群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及责任体系,负责辖区内农村群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和现场审查指导及督促整改工作。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农村群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管理。乡镇与市卫生、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厨师(服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乡村厨师基本档案。乡村厨师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群体聚餐工作。

五是实行农村群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群体聚餐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乡村厨师个人诚信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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