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履行审判职能职责 依法严惩假冒伪劣农资犯罪

09.04.2020  13:31

4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赵星天向社会介绍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通报6起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犯罪典型案例。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吉林法院始终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为保障农业兴旺、农村稳定、农民安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9年以来,吉林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全省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案件共计14件26人,审结10件22人,涉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积极履行刑事审判职能

严惩假冒伪劣农资刑事犯罪‍

全省法院从优化诉讼程序入手,对“涉农资打假”犯罪案件优先立案。在审判环节加强对案件的审查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实现办案质量和打击效果有机统一。对符合快审条件的案件加速审理,做到快审快判快执;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坚持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分子,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春耕生产有序进行。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大限度挽回农民损失‍

全省法院在审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时,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要严厉打击给农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对涉案被告人坚持从严从快判处,维护农民利益。另一方面,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对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有积极返赃、积极赔偿等认罪悔罪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同时,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切实改变“从严惩处、一判了之”的传统司法观念,努力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截止目前,吉林法院通过附带民事调解赔偿被害农民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当前,全省农村春耕生产即将开始,涉农资犯罪也将进入高发期。全省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功能,继续保持依法从严惩处涉农资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刑事犯罪,尽最大可能为受害农民追回经济损失,有效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北方法制报》记者

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生产是基础,而假农资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可以说是巨大的,能不能介绍一下,当前我省“农资打假”案件的总体情况?

赵星天:“三农”问题可以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而作为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涉农犯罪,特别是涉及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2015年至2017年,全省法院连续3年在春季开展打击涉农犯罪的专项行动,至2018年全省审理的涉农犯罪案件数量明显下降,其中涉及假农资的案件是17件,至2019年,也就是去年,全省法院审理的农资打假案件仅有10件,从案件量上看,涉假冒伪劣农资的案件下降是明显的。当然这也是省里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检察等部门,共同配合、共同努力所取得的成绩。

从发布的案例看,一方面体现对重大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更注重挽回被害农民的经济损失,从司法理念上看有了哪些变化?

吉林广播电视台记者

赵星天: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犯罪行为,这是人民法院一直以来秉持的基本原则。从我们刚公布的判例四,李某某等销售伪劣种子案中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这个案件给被害农民造成损失特别巨大,法院最终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了十五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项某某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当然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深入人心,人民法院在司法理念上也确实不断发展变化,我们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挽回被害农民的经济损失。我刚公布的多起典型案例中就有所体现,对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农民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农民谅解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给予更大幅度的宽大处理,能适用缓刑的均判处缓刑。通过这样的判决,即能惩罚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又能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真正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现在已经是2020年的春季了,春耕生产可以说是全省农民的头等大事,现在又是在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如何在打击涉农犯罪中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最大限度保障春耕生产的顺利开展?

中国吉林网记者

赵星天:打击涉农村涉农业生产的犯罪行为,往小了说是保障春耕生产顺利开展,往大了说,事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事关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事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涉农犯罪涉及范围广,除了刚刚发布的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还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等十几类犯罪行为,据统计,2018年、2019年全省法院审理的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共计1268件,涉及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案件共55件,对这些涉农犯罪案件,全省法院一直以来都是坚持严厉打击的原则。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省粮食生产面临新问题、新情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粮食安全相关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在开展严厉打击涉农犯罪行动中,紧紧围绕如何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司法社会功能,具体采取了如下举措:一是立足刑事审判职能,服务国家政策落地。围绕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农村领域的黑恶势力犯罪和“盗抢骗”等危害农村地区稳定特别是侵害贫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犯罪,积极参与重点行业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农业农村稳定。二是构建信息交流机制,畅通案件衔接渠道。全省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密切同公安、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加强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健全行政、刑事衔接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合作渠道,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时发现生产销售、市场监管、政策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为相关部门提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三是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全省基层法院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走进农村”的普法活动,广泛利用新闻、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新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定期总结上述涉农领域犯罪典型案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充分发挥典型个案对社会行为规范、评价、指引、警示等法治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一 于某某、王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在前郭县洪泉乡、王府站镇、额如乡,扶余市增盛镇销售无标签的“四粒红”花生种子,给被害人造成损失200余万元。

2017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花生种子4400斤,上述花生种子经扶余市农业执法大队鉴定为假花生种子,给被害人造成损失74606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危害农业生产,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二被告人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售假花生种子,致原告人受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系从犯,于某某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自首、从犯等情节,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收缴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违法所得7.2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989846.85元。

案例二 刘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购买32吨普通土豆后,假冒“延薯4号”土豆种子销售给多名被害农民,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54965元。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失积极理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销售种子的过程中以假充真,致使农业生产遭受经济损失2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理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三 陈某某等三人售伪劣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农安县文峰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人冯某找到陈某某帮忙购买水果萝卜种子,陈某某联系了山东省滕州市的翟某某,翟某某告知陈某某水果萝卜种子每斤30 元,而陈某某向冯某谎称水果萝卜种子每斤130元。此后翟某某将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和产品标识的“三无”水果萝卜种子50斤邮寄给冯某后,陈某某收取冯某种子款6500元,除去支付给翟某某1500元种子款,自己从中获利5000元。冯某将水果萝卜种子销售给被害农民,被害人种植后,水果萝卜在田间生长异常、品种各异,无法销售。经鉴定,涉案的水果萝卜种子为假种子;被害人损失共计129 362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陈某某、翟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翟某某、冯某明知是伪劣的种子而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翟某某、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 李某某等二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文、付某、张某某、孙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将无标签花生种子787000斤,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30余户被害农民,农民种植后,造成不同程度减产。经鉴定,李某某销售的花生种子为假种子,给被害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项某某伙同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徐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将无标签花生种子25万余斤,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80余户农民,农民种植后,造成不同程度减产。经鉴定,二被告销售的花生种子为假种子,给被害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项某某违反农业生产管理法规,销售伪劣种子,致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项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项某某销售伪劣花生种子,对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项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李某某违法所得30万元,项某某违法所得6.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 871 402.94元;被告人项某某对其中6 819 941.6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五  张某玲等六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玲、张某金夫妇伙同其连襟王某(另案处理)将1万余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通榆县乌兰花镇17户农民。经鉴定:17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78.9万余元。

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宝、周某某分别从项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进1万余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后,分别销售给通榆县向海乡13户农民。经鉴定:13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万余元。

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分别帮助项某某(另案处理)将共计11万余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通榆县乌兰花镇43户农民和兴隆山镇11户农民。经鉴定:54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玲、张某金、张某宝、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六人在明知种子无任何标识的的情况下,还帮助项某某、王某销售给他人,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六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宝、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玲当庭认罪,被告人张某玲、张某金、郑某某、张某宝、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张某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张某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案例六  王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其连襟张某金、张某玲夫妇(另案处理)将1万余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通榆县乌兰花镇17户农民。经鉴定:17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78.9万余元。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将8450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的玉某(已判决),玉某又将8450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科尔沁右翼中旗7户农民。经鉴定:7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损失37.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伪劣种子的情况下,还销售给他人,使农业生产遭受到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案件启示: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俗话说,“春种一粒子,秋收万颗粮”。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影响巨大。通过上述公布的案例,希望广大农民可以多了解涉假种子犯罪的特点,增强防范意识。吉林法院提醒农民朋友,在购买、使用种子时,一定要记牢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假冒伪劣种子侵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在购买种子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识别种子有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标识;同时,需要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包括:①购种发票。购种时一定要向售种者索要发票,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②种子的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③当种子使用中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如种子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吉林省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发展吉林农业必须有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这需要社会职能部门共同承担起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审判工作中,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农资打假”工作的重要性,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础上,不应局限于“就案办案”,还要侧重于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农户利益,降低农户损失,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吉林省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