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试买卖试题或答案可定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8.12.2014  08:48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将从重从快查处包括研究生考试在内的涉考违法违纪行为。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组织考生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非法提供考题或答案以及替考或让他人代考等行为列为犯罪行为;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已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保过、保录等信息列为违法行为。这些都将为依法打击组织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日前, 吉林 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从重从快做好危害国家教育考试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我省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依据(以下为节选):

【关于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明知考试作弊而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是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经公安机关鉴定确认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三是同时构成上述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打击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考试答案违法犯罪行为问题】

一是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答案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二是非法持有考试试题或答案,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考试中具有特定义务的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将考试试题或答案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四是出售虚假考试试题或者答案,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长春 晚报  记者 肖虹 实习生 袁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