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男子美食园玩滑索摔骨折 法院判决赔偿13万

14.03.2015  14:00

长春男子美食园玩滑索摔骨折 法院判决赔偿13万

“我是去消费造成的伤残,没想到自己摔倒在地上20多分钟,企业的人员不管不问。”昨天下午,长春南关区法院对消费者董某诉南关区某绿色生态美食园(下称美食园)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虽然判决美食园一方赔偿董某的医药费、伤残费等各种损失达13万余元,但是说起这次消费的经历,董某还是认为企业经营餐饮的同时,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得不好,事情发生后没有尽到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2014年8月27日中午,董某和朋友到美食园聚餐,美食园设有供顾客免费游玩的娱乐设施,其中有一项是水上索道滑车。董某游玩索道滑车时,由于索道滑轮故障无法支撑,导致他从3米高处摔落受伤。

董某摔下来后,骨头从肉皮里支出来,美食园无人过问,也未安排车辆送董某去医院。后来,董某的家人找车将其送到医院。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董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常春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外伤胫腓骨骨折行内固定治疗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19000元,原告此次外伤出院后误工期限为伤后五个月。董某认为,他在美食园消费,美食园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事经董某和美食园相关负责人多次协商未果,董某起诉至南关区法院,请求判令美食园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94938.66元。而美食园则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但董某并非在美食园餐厅就餐受伤,是其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使用美食园员工用于拓展训练器械的情况下受伤的,属于其个人行为,与美食园无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与妻子刘某为庆祝孩子考入大学宴请同学,在被告处预订了113包房。原告与妻子及部分同学在当天11时到场后,在等人过程中,原告到被告美食园的院子内设立的滑索处滑索,由于滑索故障,原告悬停在滑索索道上,后由于原告力气用尽,摔落在滑索下的水面中致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手术及对症治疗,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出院,共住院28天,支出医疗费48555.57元,并经鉴定,此次外伤造成董某胫腓骨骨折行内固定治疗构成十级伤残。

南关区法院认为:原告董某在被告处订餐,被告亦同意原告就餐,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到达被告处等待就餐,双方对餐饮服务达成合意,按照餐饮行业的交易习惯,原告董某到达被告处时双方就已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已生效,被告负有提供优质、安全餐饮服务的合同义务以及负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

南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美食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董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7114.54元,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