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药登记收费制度研究(下)

26.02.2016  16:13

  4.几类特殊情况
 
  4.1农药登记申请的重新提交
 
  如果农药登记申请者已经按照要求缴纳了费用,EPA认为申请完整,但未批准或撤回(无费用减免)申请,则同一申请者(或其委托人)重新提交的同一申请时无需再次缴纳登记费。
 
  4.2费用减免
 
  主要有3种情况:
 
  (1)无需缴费的申请。按照PRIA,申请登记一般要求缴纳相应费用,但是有的申请也可能会有费用豁免。如对EPA已经批准的标签进行变更或修改申请,且这类申请不涉及资料评审(通常将其称为快速或Me-too变更)。
 
  (2)费用减免。对于小型企业申请、小作物使用、仅涉及与美国“州际小作物研究项目”(IR-4)有关的残留限量申请,可以申请登记费减免。关于小作物研究项目申请的指南正在起草中,完成后将在EPA网站上公布。登记费减免申请应与相关证明文件一起提交,用以支持减免申请的合理性。申请者应向EPA提交相关负责人签署的证明,以准确地说明减免申请的内容。
 
  (3)其他类型的费用降低。如果EPA正在评审的资料在以前曾用于其他农药登记评审,且已经通过评审,则EPA需要退回部分该产品的登记费。这类费用降低一般都是日常性的,且在申请递交时就已经扣除。关于这类费用降低的指南可以从相关网站上下载或联系登记监察员。
 
  对上述未能涉及的费用降低情况,申请者可以与相应的登记监察员联系,递交费用降低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者需要先付清全部的申请费用。在EPA对申请进行了评审,并对工作量了解后,将会退回部分费用。在适用的情况下,费用降低的申请可以在申请的附信中或申请表中提到。EPA建议申请者对此进行书面的说明,包括对以前同类情况的引用,原提交数据与现有数据的比较等。为了计算退回费用的金额,EPA将把原申请中包含的数据和信息与新申请中的进行比较。
 
  4.3费用返还
 
  主要有4种情形:
 
  (1)早期的申请撤回。在评审时间开始60天之内撤销申请的,EPA将退回75%的登记费。
 
  (2)评审时间60天后撤销申请。如评审时间开始60天后撤销申请的,EPA将依据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决定退回登记费的比例。EPA应在登记撤销90天之内做出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尽快将费用退回。
 
  (3)其他需酌情退回的费用。如果申请者没有撤回申请,EPA未对申请做出最后的决议,在EPA认为合理的情况下,也可能退回部分登记费。例如,在评审过程中,EPA认为该数据曾用于支持另一农药登记申请,或在登记评审初步筛查后EPA退回了申请。
 
  (4)扣除的费用。在决定是否退回费用时,EPA将考虑应扣除的登记费。
 
  此外,PRIA规定了费用减免的最高比例。EPA将保留25%的登记费,作为登记费中不可退还部分。任何豁免、退还、信贷或其他方式的减免,都不能超过正常需要缴纳登记费的75%。如果费用已经降低到应缴纳费用的75%,则对于小型企业的减免政策不再适用。对于未付费用的征收,任何情况下,如果费用在应缴纳日期30天之内未缴,美国政府将依法对该笔费用申请索赔。
 
  5.启示
 
  5.1实行农药登记收费制度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应尽快明确农药登记收费的法律依据
 
  建立农药登记制度,实施农药登记收费,既符合FAO的一般规定,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美国在《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中对农药登记费做出了详细规定,确立了登记收费制度的法律地位。中国自1982年实行农药登记以来,要求企业申请农药登记时缴纳登记费,这既是基于农药登记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借鉴国际农药管理和国内同类产品收费的惯例提出并确定的。然而,尽管中国1997年颁布《农药管理条例》,实现了农药管理法制化,但由于当时未要求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写入法律法规,所以该条例并没有对登记费做出相应规定。目前,中国农药登记收费的主要依据仍是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等有关规定,相对而言,其法律效力较低。从中国正在组织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看,已就农药登记费做出了明确规定,将为今后依法管理奠定基础。
 
  5.2实行收费项目分类管理,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发挥农药登记收费制度的经济杠杆作用
 
  从美国的登记收费结构看,收费项目类型的设定非常细化,收费标准与登记政策相结合,更加科学合理。而中国目前农药登记收费项目类型简单,在农药管理中的功能导向不明显。一方面,中国农药登记费没有体现补偿原则,收费标准低,公共财政投入的成本难以收回;另一方面,采取统一标准进行收取,没有体现出新老产品、化学农药与生物农药等方面的差异,难以发挥经济调节的功能。当前,农药登记费已纳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同时,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建立新型收费管理制度,应以此为契机,研究建立中国的农药登记收费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支撑农药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农药行业科学发展。
 
  5.3探索设立农药登记专项资金,为破解农药登记的重大技术难题提供财政支持
 
  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属于世界性难题,美国通过设立IR-4补助登记资料研发费用、减免登记服务费等措施,有效引导小宗作物用药登记,为世界各国提供了成功范例。目前,中国小宗作物种类多,无登记用药问题突出,由于依靠市场难以解决,亟须政府鼓励引导、各方共同参与来有效解决。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具有公益性特点,应当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予以支持。建议结合中国国情,通过争取设立财政专项,依托财政支持开展联合试验,实行资料授权和有偿使用制度,经费收支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良性循环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