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局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29.07.2016  16:43

为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和互联网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四平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一是集中整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突出问题。 督促平台经营者就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和责任进行自查自纠: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格的审查、登记和公示;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及平台运行维护;检查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和交易信息;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调解或协助维权;区分标注自营业务和平台业务;协助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有关信息数据资料;平台已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平台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对平台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协助平台内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用户评价,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

二是强化对重点领域商品监管。 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和媒体反映问题集中的商品进行梳理,加强对儿童老年用品、电器电子产品、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配件、服装鞋帽、化肥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增加的其他类别商品实施重点监管。突出对节假日等网络集中促销节点、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上差评多的网店、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在线旅游市场、社会反映强烈的网络违法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和定向监测,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强化后续落地查处,坚决打击网络市场上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约谈,指导、督促网络经营者加强网店管理,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自我管控机制。  

三是规范网络经营主体落实网店实名制。 为有效识别网络市场主体真实身份,在鼓励支持网络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同时,对落实“网站自行亮照”、“平台为网店亮照”、“平台为网店亮标”要求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区别伪造市场主体名称、冒用其他市场主体名称等不同情况,开展非法主体网站整治。

   四是打击网络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加大对网络上销售仿冒高知名度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网络上滥用、冒用、伪造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网络销售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大规模、跨区域、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涉网商标侵权假冒典型案件,要强化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的全链条打击。

   五是治理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 严格执行新《广告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监管执法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对互联网广告市场持续严管严控。进一步加强监测监管,严厉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加强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

   六是强化竞争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依法打击网上虚假宣传、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整治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利用互联网散布传销信息、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案件。

七是畅通网络维权渠道,维护消费者权益。 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积极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督促其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梳理消费投诉举报,打通条线、地区间“诉转案”通道,扩大网络案件的案源。加强对网购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保护,加大对网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

八是强化信用监管,实施网络违法失信惩戒。 将网络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重点加强对网络经营者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其开设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的督促检查,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网络经营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实施约束管理。

九是基层所实施全方位的网络市场监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基层工商所采用“网格化”模式,对辖区各类网络市场主体、网络经营业态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