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十八大以来网络空间法治化全面推进

14.12.2015  20:23

  12月9日,国新办就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在会上指出,“我们正在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治网之道。中国的治网之道其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依法治网”。鲁炜主任这一论述,引起了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网民群体的极大关注。“什么是依法治网?怎样依法治网?依法治网的成效如何?……”带着这一系列问题,中国网信网记者采访了国家网信办法制办主任华清。

  记者:几天来,网民们都对鲁炜主任提出的“中国特色治网之道在于依法治网”表示了热烈的关切,您是否可以先给我们讲讲这一论述的渊源和由来?

  华清: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依法治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中央的一系列要求,为我国加强网络法治建设、依法治网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互联网法律体系的构建指引了方向。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和中央要求,我们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到,网络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网络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网,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推动、保障互联网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建设网络强国的的必由之路。

  记者:这些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空间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哪些进展?

  华清:总结我国网络空间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传统电信立法阶段。1994年到2000年是我国互联网建设初期,互联网立法内化于传统电信立法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主要面向网络安全。之后是网络空间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的阶段,大致从2000年至党的十八大前,如《电子签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初步构建了覆盖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管理、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权利保护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空间法律体系进入基本形成并飞速发展的新阶段。伴随着我国互联网走向广泛应用、深度融合的新阶段,一方面全局性、根本性的立法开始启动,我办牵头编制了立法规划,将《网络安全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统筹考虑并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加快出台,如《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记者:当前已经基本形成的我国网络空间法律体系,主要涵盖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华清:概括起来,目前我国网络空间法律体系,已经涵盖了网络安全立法、互联网基础设施与基础资源立法、互联网服务立法、电子政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互联网刑事立法等各个方面。

  例如,在互联网安全方面,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代表;在互联网基础设施与基础资源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为代表;在互联网服务方面,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为代表;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方面,以《电子签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为代表;在互联网刑事立法方面,以《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等为代表。

  记者:在您看来,目前已经基本形成的我国网络空间法律体系,具备什么突出特点?

  华清:其实,这一问题在12月9日国新办发布会上,鲁炜主任已经做了非常形象、精准的概括。他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既要自由也要秩序,自由是我们的目的,秩序是我们的手段。所以概括起来,我国的网络空间法律体系,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规范秩序与保障权利并重。

  第一,互联网法律规范了互联网各相关主体行为,要求各主体依法遵守互联网中的规范和职责,实现全民守法、公正司法、规范执法。对于管理者,法律为监管部门管理互联网提供法律依据,明确管理部门职责权限,重点规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要求,保障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对于服务提供者,法律为互联网企业进入、经营网络设定规范,要求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事,履行法律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对于用户,法律明确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确立了网民的行为界限,防止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网络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培养守法网民。

  第二,互联网法律对互联网领域各种权利提供有效保护。如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服务质量保障等相关规定保护了用户的相关权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保障了相关主体知识产权权利。

  记者:您刚在主要提到了网络空间法治化在自由和秩序、保障和规范方面的特点和作用,那么它对于维护我国网络空间安全和促进信息化发展,起到了哪些推动作用?

  华清:如果说,法治的要义对于公民是维护权益,对于社会是规范秩序,那么对于国家,就是要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一,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有利于依法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自由流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法律层次上对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保障措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基础设施与基础资源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对打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有力保障了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

  第二,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有利于互联网行业繁荣发展。如《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修订后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删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有关条款规定,为企业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促进了互联网相关领域市场机制的有效有序运作等。

  记者: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召开在即,在当前我国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进程中,是否关注和吸收了世界各国先进的网络空间治理经验?

  华清: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共同准则,依法治网也是世界各国网络治理的通行经验。各国普遍依法设立了互联网相关管理机构,如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英国的通信办公室、日本的总务省、韩国的放送通信委员会和互联网与安全局等。各国还大量出台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立法,如美国先后出台了《电子通信隐私法》、《数据保密法》、《公共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信息法》等,欧盟出台了《欧盟网络安全战略》、《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电子通信数据保护指令》等。日本颁布了《网络安全基本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我们始终密切关注世界各国的网络法治实践,如对当前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美国出台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等。英国司法部发布了《2012数据保护(敏感个人数据)法令》,加大对儿童数据的保护。韩国通过加强个人认证制度,预防和消除儿童游戏沉迷及接触带有自杀、暴力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在这个方面,我们也积极梳理借鉴各国经验,正在抓紧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力度。

  记者:总结十八大以来我国依法治网实践,借鉴世界先进的网络治理经验,下一阶段,我国将如何加快网络立法、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

  华清:下一阶段,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网上网下两种资源,加强网络立法、网络执法、全网守法,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充分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实现网络健康发展、网络运行有序、网络文化繁荣、网络生态良好、网络空间清朗的目标,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保驾护航。

  我们将在立法过程中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在价值追求上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发展与安全平衡,权利与责任一致;二是在立法项目安排上,既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根据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解决当前热点问题根源性问题的立法;三是网上和网下立法关系处理上注重网络立法与传统法律的有机结合,坚持传统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的基本原则,对于传统法律能够覆盖的直接延伸使用,传统法律需要修订和解释后才能覆盖的修改传统法律或制定司法解释,对传统法律无法覆盖的制定专门的网络法律法规。

  我们将继续加快推动一批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立法,推动《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及早出台,加快推动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数据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同时,积极推动传统法律适用延伸至网络空间,对于传统部门法中涉及网络空间相关法律问题的,分类梳理,差异管理,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与网络专项立法共同形成健全完善的网络空间法律体系。此外,我们还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全球互联网规则的制定,促进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与全球接轨、与世界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