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保缴费有调整 足额按月预缴核定缴费基数

23.02.2016  08:44

  2月21日,记者从 吉林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获悉,继该局完成一体化信息系统升级后,我市2016年用人单位及人员参保缴费的相关规定也有了相应变化,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和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两方面。

新老单位 参保证件不同

据悉,去年10月,按照全省社保系统的工作要求,市社保局完成了一体化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在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方面,去年10月1日“五证合一”后新成立按“一照一码”注册的单位,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携带单位公章、“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用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法人与用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单位出具的可证明申办人身份的《授权委托书》(可直接到市社保局领取或至http://www.jlsi.gov.cn/jls市社保局网站下载);2015年10月1日前已成立的单位参保登记时,需携带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用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法人与用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单位出具的可证明申办人身份的《授权委托书》。

3月底前 完成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方面,需要在3月31日前申报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工资。具体需至经办大厅窗口下载单位参保人员明细,填报《参保人员2015年度实发工资统计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与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其间未填报《授权委托书》的参保单位需集中完成补报;在填报《授权委托书》后,除办理新参保、单位信息变更、合并或分立业务外,均无需携带公章。

足额按月预缴 核定缴费基数

另外,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在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尚未公布前,用人单位需于每月12日前至市社保局预缴核定,按单位2015年12月应缴额确定预缴额度,凭核定通知上的应缴金额缴纳保费。待社平工资公布后,预缴基数高于实际核定缴费基数的,多缴部分用于后续缴费,低于实际核定基数的,应补足差额。其中2015年1月至12月份未申报缴费的单位不能预缴保费。未按时足额预缴保费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

2015年社平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应在7月31日前至市社保局办理基数核定业务。养老保险基数核定需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本单位工资总额小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确定,高于2015年度社平工资标准300%或低于60%标准的,分别按社平工资的300%或60%进行核定;失业保险基数核定方面,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确定。

严格按单缴费 可网上办业务

自社平工资下发次月起,参保单位须于每月12日前的申报期内至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办理当月人员申报业务,及时增、减人员,打印《缴费通知单》,并于每月20日前按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及时到账分配;未按单或未足额缴纳保费的参保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不办理参保单位各项业务。

漏保及欠费人员按规定加收利息、滞纳金。参保单位可申请数字证书和网上经办权限,实现网上经办大厅办理职工工资额申报、基数核定、人员中断缴费、人员恢复缴费等业务。

自2016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执行申报确认制,所有业务经办资料按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归档。参保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须提供业务资料的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由保管原件的职能部门加盖公章,认定复印件的有效性。

另外,参保登记、中断缴费、恢复缴费、基数核定等业务涉及5人以上时,可以批量办理。参保单位缴费后,市社保局将通过邮寄的方式为参保单位出具缴费收据。参保单位务必于2月29日前至市社保局经办大厅申报收据邮寄具体地址、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两个以上)。

银行直接缴费 证明自助打印

自今年1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均在吉林银行缴费,由吉林银行出具缴费存根。全市申领就业补贴的人员(含公益岗位),由市社保局按月通过与市就业局进行数据接转完成缴费情况认定,不再依据缴费收据发放补贴。

需要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证明的个人,可以由单位申办人或本人通过网上、经办大厅自助机进行打印。所有证明均通过加密二维码进行防伪,可按证明上注明的方式验证真伪,市社保局不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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