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绿园区检察院:首个起诉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01.08.2019  04:30

7月30日,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在绿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决二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六天,宣判后,二人表示认罪,不上诉,并被当庭释放。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实施后,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的刑事案件。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为吉林省以外的人员在吉林省报名参加驾驶员考试,在2018年9月,以每张100元的价格购买多张伪造的吉林省居住证。二人于2019年2月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逮捕,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0日对于某某、高某某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进行审查。在审查阶段,检察院向二被告人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二被告人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结合案情及被告人具有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六个月以内拘役的刑罚。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告知了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诉讼权利,审査了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充分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主动坦白等情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于某某、高某某拘役五个月十六天。二人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随后,当庭被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效果,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极大提高了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胡国椿 岳琳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