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之三:预付卡消费纠纷 吴某与国风健身俱乐部 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

17.03.2020  21:44

一、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吴某向国风健身俱乐部支付了健身服务费,国风健身俱乐部为其提供健身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当国风健身俱乐部无法按约定提供健身服务时,吴某有权选择以转会方式或是退款方式解决纠纷,国风健身俱乐部不得强制吴某必须转会。

二、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3日,吴某在国风健身俱乐部处预存1000元并与其签订《会员协议书》,国风健身俱乐部向吴某出具健身卡及收据,双方约定由国风健身俱乐部向吴某提供健身服务,期限为2017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3日。2018年4月26日,国风健身俱乐部停业,无法继续提供健身服务。吴某按照剩余天数计算,要求国风健身俱乐部向其返还剩余费用666元,国风健身俱乐部认可该数额,但不同意退款,认为应按照《会员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为吴某办理转会,协调吴某转会至其他健身俱乐部,继续享有原定健身服务。吴某对此表示拒绝,坚持要求退款。

裁判结果:双方解除合同,国风健身俱乐部退回吴某余款666元。

三、风险提示

1.本案中,吴某与国风健身俱乐部之间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可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吴某与国风健身俱乐部签订的格式条款无效。国风健身俱乐部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时,吴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或选择同意转至其他健身俱乐部。而国风健身俱乐部不能依《会员协议书》约定,强制吴某转会。此外,吴某预存健身服务费的行为属于预付式消费,因消费次数多、消费过程长致使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高于其他消费模式。

2.现如今,此类“先付钱后消费”的预付卡比比皆是,尤其是在餐饮、美发、美容、健身等服务行业,商家通过推出预存打折、充值返现等活动,诱导消费者进行大额资金充值,一旦遇到商家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消费者权益就极易受到侵害,最常见的如商家携款跑路、商家因经营不善停业等,消费者应具有风险防控意识。

3.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应认准资质理性消费,谨慎购买合理充值,避免陷入格式条款中的隐藏陷阱。同时,要保留好转款凭证、书面协议等有效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