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08.09.2016  19:53

  吉粮法〔2016〕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法〔2015〕58号)精神,按照国家粮食局和省政府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现就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5〕27号)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转变传统监管理念,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强化粮食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激发粮食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执行涉粮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转变监管理念,严格规范粮食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提高执法水平,减轻粮食经营者负担,优化粮食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粮食经营者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协同推进。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粮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五)问题导向。针对粮食市场监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研究,在优化服务上下功夫,在放管结合上求突破,努力激发粮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创业就业。

  三、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涉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随机抽查比重;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照现有涉粮法律法规规章,对粮食市场监管和检查事项进行梳理,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粮食流通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1、抽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涉粮法律、法规、规章。

  2、抽查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抽查内容: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4、抽查方式: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使用,确保抽查效能。

  (二)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1、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及时掌握和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条件的部门可直接从本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名录库提取。

  2、建立健全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粮食执法人员名录库,并结合执法人员调整、执法资格培训、年度考核等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名录库应详细反映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专长、业绩等情况,对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擅长的领域、案件等进行分类。

  3、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随机确定制度。采取机选、摇号等方式,结合“回避”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建立抽查工作信息登记制度。执法检查人员对粮食经营者开展随机抽查后应及时将抽查时间、抽查人员、抽查对象、抽查结果等信息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如实记载备查,实现粮食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结合全省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实际以及分类监管粮食经营者信用情况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不同类型粮食经营者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淡季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低于粮食收购旺季。对重点检查对象,特别是列入黑名单或信用较差的粮食经营者,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处,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核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结果,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1、建立粮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及时公开粮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大力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行黑名单制度,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2、建立联合抽查方式和机制。结合粮食流通实际,建立健全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完善联合抽查方式方法,协调解决抽查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各地要加强执法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合作执法,维护跨区域粮食市场正常秩序。

  四、工作要求

  推广随机抽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充实并合理调配粮食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配合,抓紧推进随机抽查各项工作,为各类粮食经营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附件:粮食流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