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第四督导组对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01.10.2016  02:07

 

              9月25日至9月28日,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第四督导组对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组采取对表检查、听取汇报、随机抽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在宣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弟88号)的基础上,先后对长春市、吉林市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执法工作进行了检查,并抽查了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以及人员密集型等6家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28日下午,检查组召开了反馈会,听取了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省安监局石春平副巡视员、长春市、吉林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检查组对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局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成绩是: 一是 应急管理工作基础扎实, 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基本完善,应急救援基础信息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工作多样化,积极承担预警预报和网络舆情分析工作; 二是 应急法管理执法工作开展有力, 完善了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是 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工作取得实效, 严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演练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积极推广应用“应急处置卡”活动。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增强,基地建设工作成果突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断增加,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建设得到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保障可靠; 四是 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建立了远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了对事故现场远程应急指挥;制定了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系统,将企业的重特大危险源等基础信息输入数据库。为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坚查发现的问题: 一是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有待完善。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有待加强,部分县(区)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和人员配备还存在不到位,一定程度影响到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是企业应急主体责任落实不够。 部分企业对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认识不到位,没有依法设置应急管理机构,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应急救援组织,当作日常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的应急管理机构。 三是基层应急管理机构执法检查工作有待加强。 抽查的部分企业应急物资管理混乱,应急兼职救援人员没有经过培训、考核、认定,兼职救援队伍自救互救能力不强等问题,暴露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平时的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不到位。

              检查组要求, 一要做好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宣传贯彻工作。 尽快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框架,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责任制,坚持日常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创新执法检查方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加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全面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执法能力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文件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增加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人员,特别是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同时强化应急管理执法装备配备,加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能力培训,全面提高执法检查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履职能力,切实增强应急管理执法力量。

              三要严格督促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 要通过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制度机制、强化应急队伍建设、落实应急保障条件、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员工防灾、避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应急准备到位、应急处置到位,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