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09.12.2015  08:05

东亚讯(记者 毕成功) 8日,省政府网站发布了《吉林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细则》,省发改委、金融办公室、国家税务局等20个部门将依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具体哪些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呢?《实施细则》中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6.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7.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实施细则》规定,有关部门将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例如: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