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行政问责办法对不作为等43种情形问责

25.02.2016  08:54

  记者获悉,《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正式实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办法》中规定43种情形之一将被问责。受到行政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策失误将被问责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 “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有下列违法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者与上级的决定、命令不一致、相抵触的;(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三)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或者不及时决策的;(四)决策严重失误的;(五)发现决策错误、失误或者失当,不及时纠正、改正或者调整的;(六)其他违法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的情形。

  不作为将被问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不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执行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二)对依法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行政管理服务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未及时监督检查的;(四)对履职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重大隐患等问题未依法制止、纠正或者处理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五)不执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不采纳其提出的正确建议的;(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责任事故,或者发生其他较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事故处理未采取预防、风险处置、应急管控等措施,导致事态恶化的;(八)对公共资产、资金、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监管不力,导致管理混乱,或者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九)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十)其他不作为的情形。

  乱作为将被问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乱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三)实施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规委托、安排或者默许无行政执法资格主体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的;(六)在执法过程中,故意向当事人提供违法活动实施条件或者创造特定环境,以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的;(八)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事故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九)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十)其他乱作为的情形。

  慢作为将被问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慢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二)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三)遇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四)对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五)其他慢作为的情形。

  内部监管不力将被问责

  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有下列落实内部监管职责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履行职责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处置、报告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或者依法公开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责任清单的;(三)未按照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的;(四)未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履行行政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五)未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或者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六)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弄虚作假的;(七)对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受理、调查、处理、回告的;(八)泄露投诉、举报信息,或者压制、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不依法追究责任,或者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和组织处理而不移送或者不及时移送的;(十)对有关机关依法依规提请支持、配合、协助调查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十一)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其他监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问责处理结果轻为批评教育 重为罢免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罢免处理,符合公务员辞退规定情形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条件的给予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前款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情节较轻,是指给管理服务对象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一般损害,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是指给管理服务对象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较重损害,或者较大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是指给管理服务对象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

  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罢免问责和引咎辞职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谈话问责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根据问责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有接受宴请情形 从重问责

  《办法》规定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处理:

  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行政问责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和证人的;拒不纠正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徇私舞弊、收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其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等行为的;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东亚经贸新闻记者/单立国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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