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起 禁止车辆在长春站区域地面停放

27.03.2017  23:04

  23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市建委、长春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长春站区域秩序进行综合治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自本月22日起开始施行。机动车违反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停车或临时停车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形象窗口亟需综合治理

  为改善长春站秩序,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干净、整洁、有序、温馨的出行环境,市政府决定对长春站区域秩序进行综合治理。

  长春站区域包含南广场区域和北广场区域。其中,南广场区域是指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东三条;西至辽宁路与西三条东侧建筑红线交会处;南至人民大街与长江路、四平路中线交会处;西南至汉口大街与西一条交会处;北至南站房台阶下。

  北广场区域是指以北站广场为中心,东至铁北二路与九台路交会处;西至西桥洞至铁北二路北侧建筑红线的中心线;南至北站房主体建筑红线;北至铁北二路建筑红线;北人民大街北至台北大街。

  禁止在道路两侧停车等客

  根据规定,行人在长春站区域内通行的,应当按照设置的指示标志、标线等引导系统通行。在北广场区域内通行的,应当经地下南北通道、北广场换乘中心地下通道通行。社会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在长春站区域内通行的,应当按照施划的标志、标线通行,禁止在道路两侧即停即走、停车等客。

  禁止车辆在长春站区域地面停放。客运出租汽车需要在长春站区域内乘降旅客的,应当通过铁北二路北侧出租车乘降站东入口、西入口进入地下换乘中心乘降旅客。社会车辆需要在北广场区域停放的,应当进入北广场地下二层换乘中心、万达购物广场社会车辆停车场停放。大型(中型)载客汽车需要在长春站区域内停放的,应当进入铁北二路东贵宾通道东侧地上停车场停放。

  长春站区域内禁止私自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它障碍物占用城市公共道路停车泊位和妨碍行人通行,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长春站区域内禁止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禁止客运出租汽车拒载、揽客、索要高价等“宰客”行为,禁止社会车辆停靠待客。

  违法出租车将被吊销从业资格

  违反《通告》中的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人,将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处罚;违反通行规定的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停车或临时停车的,通过电子监控设施实时抓拍,将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占用公共道路空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私家车擅自从事出租营运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出租车拒载、揽客、索要高价、绕行的,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出租车违停待租的,依据《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视情节对驾驶员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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