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13.11.2015  09:44

吉建造[2015]1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5号)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取消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动态核定的管理制度,不再年度核定。社会保险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三险一金合计费率的计取标准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11.94%。

  二、《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三险一金合计费率的计取标准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16.43%。

  三、《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三险一金合计费率的计取标准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16.43%。

  四、我省现行费用定额及以前发布的关于工程结算社会保险费计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