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09.06.2016  00:2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财政局,各县(市)文广新局、财政局,省直各相关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58号)的有关要求,为确保2017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下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2017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方式: 

  省文化厅非遗处      袁  媛电话:0431-85614108 

  高宏竹 电话:18104310538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张忠良 电话:0431-88550692 

     

     

                  吉林省文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日 

     

      

   2017 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及重点 

  (一)入选《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按各地项目总数8%的比例申报,不足一个按一个项目申报。 

  (三)2017年重点扶持以下项目:1.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2.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项目。3.传统工艺和工匠技艺突出的项目。 

  (四)近两年已申报并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扶持。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二)申报的项目已形成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并经省文化厅批复。 

  (三)申报项目具有详细合理的资金预算,计算依据充分,符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 

  (四)当地政府和项目保护单位对申报省级补助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包括实物)投入(不含民族地区、沿边地区和贫困地区“简称‘三类地区’”等24个市县的非遗保护项目,下同)。 

  三、申报程序 

  (一)将编制形成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方案,报送省文化厅审批。 

  (二)保护方案经省文化厅批复后,按以下程序申报: 

  1.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省级的,应报送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2.项目保护单位隶属于市县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至所在地市县文化和财政部门,由市县文化和财政部门筛选、审核汇总,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凡逾期、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均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省直部门及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保护单位名称、项目拟实施保护的必要性及立项依据、项目补助资金预算及用途、绩效目标等内容。 

  (二)保护方案及省文化厅批复文件。保护方案应包括实施单位名称、项目实施计划、年度目标及预期绩效等内容。 

  (三)《2017年度×××市(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2017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申请表》;《2017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资金预算表》;《2017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市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审核意见及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加盖市县财政部门公章)。 

  (五)该非遗项目已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的自有资金(含主管部门补助或本级财政投入)证明。 

  (六)项目保护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加盖保护单位公章)。 

  (七)项目保护单位工作场所证明(加盖保护单位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省直有关部门、各地要高度重视2017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工作时效和质量,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保护方案及项目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于7月15日前发到省文化厅非遗处邮箱[email protected]。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相关材料于7月31日前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 

  (三)填报《2017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申请表》和《2017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资金预算表》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应填报省级代表性项目的正式名称,以省政府公布文件为准(部分项目因故调整过项目名称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2.“项目性质”应填报“管理”或“保护”等,具体参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3.“项目保护单位”应填报省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名称,以省政府公布文件为准,保护单位名称应与本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4.“项目主管部门”应填报项目所在地具有非遗管理职能的基层文化行政部门(即某市县区文广新局)。 

  5.“开户名称”应与“项目保护单位”一致。 

  6.“项目保护单位情况简介”应填报法人主体、办公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独立法人相关资质情况描述和本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条件(场所、人员、设施、投入等)简介。 

  7.“项目拟实施保护的必要性及立项依据,列入非遗保护名录情况”应主要论述项目补助申请理由(项目优势及传承面临的困难)和该项目列入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情况,并提供项目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出具的项目保护规划及相关文件作为立项依据。 

  8.“项目保护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批复情况”需简要表述方案的主要内容及方案取得省文化厅批复的情况(需标明批复文号)。 

  9.“项目保护单位对以上申报情况真实性承诺意见”需简要表述承诺意见,并由责任人签字,保护单位盖章。 

  10.资金预算表需详细填写每项支出的具体测算依据,支出用途要具体、细化,计算依据充分,体现出预算的详细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附件:1. 2017年度×××市(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xls  

            2. 2017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申.xls

            3. 2017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绩效目.xls

            4. 2017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实施和.xls

            5. 2017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资金预.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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