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8.06.2016  11:49

吉财教〔2016〕25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文广新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结合省级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修订了《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文化厅 

                                                  2016年4月5日 

     

  

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结合省级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加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和有效利用,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实施省级文物保护及文物考古调查的管理机构(单位)。 

   第四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省级文物保护规划和财政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安全规范、公开透明。 

  (二)坚持规划先行、预算完备、省级补助、分级负责。 

  (三)坚持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结项验收、注重绩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文物本体保护性维修,预防性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二)文物考古调查。主要用于省文化厅批准的重大考古调查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测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和重要出土文物的现场保护与修复,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珍贵文物(指待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定级的)修复、数字化保护及预防性保护。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物保护事项。  

  此外,按照国务院公布实施的《长城保护条例》,我省境内的长城资源保护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支持范围。 

   第六条   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文物征集、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救、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维修及环境整治支出。 

  (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种津补贴等工资福利性支出。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入支出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资金原则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确需连续支持的,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八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文化厅共同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二)审核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组织实施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按照年度支持重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文化厅建议,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审核批复(下达)资金预算。 

  (四)会同省文化厅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文化厅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协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完善管理体制。 

  (二)根据我省文物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年度使用重点,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筛选、储备和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省财政厅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负责项目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认真组织资金结项验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财政、文化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等。 

  (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 

  (四)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已纳入省级文物保护规划,符合资金支持范围。 

  (三)申报的项目已形成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和详实的预算,并经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批复。 

  (四)申报的项目已设立明确、具体、实施周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有量化的相关指标。 

  (五)申报的项目当年具备实施条件,有切实可行的投资计划,已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自有资金。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申报前应已获批准或批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按照规定组织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文物保护规划,结合全省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每年4月30日前部署下年度资金申报工作,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申报范围、补助方式、申报时间、项目预算编报等相关要求。 

  ( )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省直部门(单位)的,应报送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 

  ( )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市县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至所在地市县文化(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县文化(文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财政部门文号)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 

  (四)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按规定程序申报。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均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除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填报《20××年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技术方案、绩效目标及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投资预算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有资质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和自有资金落实证明。 

  (三)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合规,严禁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和专家评审制度: 

  (一)省文化厅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核,筛选合格的项目纳入省级文物保护项目库。 

  (二)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资金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三)省文化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意见,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于8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报下年度资金拟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厅的建议,结合资金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属于省级部门(单位)实施的项目,列入省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下达;属于市县实施的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将资金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文化厅。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按照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严禁违规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支出预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报原审核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实行政府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已获得补助的项目,超过一年仍未实施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注销该项目,收回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或“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四条   资金实行结项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20××年省级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和编制项目结项与财务决算报告,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按照资金申报的程序,逐级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厅。省文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和财务结项(决算)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印发。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以及根据验收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省直部门(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市县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要建立健全使用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核、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对资金要单独建账核算;要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金时,应当按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二十八条  省直部门和市县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及信息共享机制。负责本部门(市县)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支持项目的实施、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送省文化厅。经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按照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成立资金督导组,负责对全省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指导和督查。根据需要对重大(重点)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和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直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文化部门及工作人员、申报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停止拨款、收回资金,两年内禁止申报资金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资金。  

  (四)擅自变更支出内容或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的。 

  (五)资金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处理的。 

  (六)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2016—2020年)。原《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20××年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2: 20××年省级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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