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闻发布会

02.12.2016  18:07
新闻发布会现场
  • 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启文作新闻发布
  •   解决执行难问题既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的客观需要,也是法院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保障新一轮全面振兴的应有之义。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12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聚力依法破解执行难,助力建设发展软环境”主题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启文向社会公布2016年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背景、取得的进展及下一步举措,并公布4起打击拒执、惩戒失信方面的典型案例。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处长赵英主持。

      一、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及解决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但究竟什么是执行难?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理解,甚至是误解。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只要生效判决没有及时执结,都属于执行难。对此,最高法院执行局对执行难作了科学界定: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没有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其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得到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不能归责于执行工作,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执行不能”案件应通过破产或司法救助等制度予以解决。总之,对执行难要理性认识,民事执行无法承担为当事人化解商业风险、法律风险之重,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需要有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所以破解执行难工作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理解和支持。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1999年、2005年、2007年和2012年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相继下发四个文件,专门部署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央政法委还多次组织专项活动,推动执行工作向前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今年4月,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解决执行难专项工作,确定了19个执行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为重点推进地区,我省名列其中。

      二、全省法院破解执行难工作取得新进展

      年初以来,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省法院党组提出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创新三大创新理念。围绕院党组的决策部署,省法院执行局把解决执行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整体谋划,坚持标本兼治,特别是在治本上下功夫,力求探索一条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吉林特色之路,经过三级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全省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各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

      一是创新案件管理机制,促进执行工作良性运行。为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及时执结,畅通案件出口,实现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科学管理。省法院执行局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借鉴“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研究制定了《执行案件分类管理办法》。对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新收案件,综合考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履行意愿、执行时间等要素,对执行案件进行分类办理。该办法于今年6月在我省10家中基层法院试行,效果十分显著,10家试点法院案件执结率同比提高了16.47个百分点,执行正常类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达到100%。

      二是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紧紧依靠省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最高法院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议后,省法院向省委进行了专题汇报。今年7月,省委、省政府以两办文件,从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推动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加大拒执违法犯罪惩治力度、强化对解决执行难的政策支持、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营造执行工作良好环境八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两办文件下发后,全省各地区普遍成立了由党委政法委牵头的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全力推进破解执行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是严厉打击拒执的高压态势有效形成。今年,全省法院综合运用拘留、罚款、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的行为。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省法院对1759名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罚款处罚被执行人93人,罚款金额481.28万元;因拒执受到刑事自诉追诉13人;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149人,有11人已受到法院刑事处罚。全省法院对拒执行为的严厉打击,极大震慑了“老赖”,有效推动了案件执结。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省法院新收案件83409件,实际执结22854件,经查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33074件,执结率67.05%。

      四是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省法院与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推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惩戒合作协议。截至11月30日,全省法院对48002名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了信用惩戒。同时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出境方面的惩戒力度,截至11月30日,全省法院已对395件执行案件的455人实施了限制出境的惩戒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五是网络查控系统建设进展顺利。现已全部完成了与吉林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105家金融机构的“点对点”连接,实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对接。截至11月30日,全省法院共实施了网络查询176664次,查询到涉案金额92.65亿元,网络冻结9869次,冻结涉案金额25.5亿元,网络扣划696次,扣划金额4148.7万元,执行工作效率得到大幅提升。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进展较快,全省绝大多数法院已经建成具备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系统。

      六是司法网拍工作有序运行。全省法院于2015年7月全部入驻淘宝网,成为全国第六家法院全部入驻的省份。截至11月30日,我省三级法院进行司法网拍9329次,成交标的626个,成交金额10.64亿元。平均溢价率9.08%。极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保障了司法拍卖工作的公开透明,杜绝了暗箱操作。

      三、下一步基本解决执行难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解决执行难改善软环境执行专项行动。省委、省政府今年6月提出了“服务大提升、建设零干扰、发展无障碍”总体目标,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和执行作风,推动“涉软执行案件”依法快速执结,助力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和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省法院决定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解决执行难,改善软环境”专项工作。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工作方案,对全省“涉软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建立了台账。全省法院将在省法院的督导和指导下综合施策,加大对“涉软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推动涉软案件尽快执结,助力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建设,用信息化倒逼执行规范化。我省作为直接使用最高法院开发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省份之一,已于8月28日正式上线使用,省法院将深入推进该系统在全省法院的全覆盖;加快推进全省三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实现我省与最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四级联网的工作目标;加快推进与工商、房产、土地、税务、金融办等部门的网络查控“点对点”连接,力争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一网打尽”,提高执行效率;继续推进与上述部门的信息共享,信用惩戒“互联互通”。

      (三)继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的,在综合运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将进一步强化对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机制的运用,畅通打击拒执罪的办案程序,引导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和提起自诉,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拒执罪的新常态。

      (四)继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按照最高法院要求,依法做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工作,严格纳入程序和标准。努力拓展失信名单公布渠道,形成报纸、网站、电视台、户外大屏幕、旅游景点等全方位公布的强大声势。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实施联合信用惩戒,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五)着力强化全省法院执行队伍建设,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继续强化执行队伍廉政建设。省法院执行局将和省法院监察室一道跟踪督办反映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的典型案件,发现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铲除执行队伍内部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为统一对这些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我们将扩大培训范围,适时邀请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对全省执行干警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执行队伍业务水平,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六)进一步完善创新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执行人员优势,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总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保险公司担保引入诉讼保全程序的做法和经验,农安县人民法院对公职人员失信行为“三停五不”的做法和经验,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团队”工作机制等成功的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法院推广;探索和完善执行转破产、司法救助等解决执行难的多元机制。

      打击拒执、失信惩戒方面4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简要案情:原告于某与被告姜某、刘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判令被告姜某、刘某赔偿于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姜某、刘某没有自动履行。原告于某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查封了姜某名下两台轿车。2015年6月30日因姜某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农安县人民法院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期间,姜某提出和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某被释放后,完全未履行和解协议。农安县人民法院欲对其名下已被查封的两台轿车进行评估拍卖时发现已被其转卖一台,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对姜某实施了第二次拘留,姜某极不配合,声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此次拘留期届满后,姜某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于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没有受理。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于某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7月4日立案,7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姜某予以逮捕。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姜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提出和解,当庭一次性给付于某15万元。姜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取得了于某的谅解,于某当庭要求撤回自诉申请,农安县人民法院当庭裁定准予撤诉,当庭释放了被告人姜某,本案终结。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擅自转卖法院查封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在法律的威慑下,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杨某、周某、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工程款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原告周某、王某、杨某与被告宋某建筑工程款纠纷三起案件,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某共计给付三原告43.66万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三位原告于2013年2月分别向磐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并于2014年和2015年两次到被执行人宋某位于天津市北河区小淀镇家中调查,被执行人宋某称其所承包的吉草高速工程项目还有尾款没有结清,待结清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后经磐石市人民法院多方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宋某在中建六局路桥公司的关于吉草高速的工程尾款已在2014年年底被其取走,但其并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磐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效判决、裁定罪, 2016年初,磐石市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将其报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2016年6月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抓捕归案,迫于压力宋某将所欠案款44.7万元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但采取转移、隐瞒财产的方式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通过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方式,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极大震慑了被执行人,最终迫使其一次性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姚某、董某等与被执行人史某合同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2015年,原告姚某、董某等8人与被告史某赔偿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决史某赔偿8名原告共12059.9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史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8原告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史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义务,但被史某退回。事后,由当地村干部在场,执行干警在其住所张贴了执行公告。但其不仅不履行,并将家中的财产提前转移,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且为逃避法律义务离家出走,电话始终关机,无法联系,执行程序被迫中止。长岭县人民法院于9月22日将被执行人史某的信息录入了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9月25日,在史某被曝光的第三天,由于失信史某在长春的购车贷款请求被拒绝。史某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刻从长春回到长岭,将案件的执行款分别送至申请执行人家中。后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恢复其信用。一起执行案件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推送失信名单,使失信被执行人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效果显现。该案例上报最高法院后,被中宣部采用为全国失信惩戒典型案例,近期中宣部将组织中央媒体对长岭县人民法院进行采访。

      案例四: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原告马某与被告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判决魏某给付马某劳务费人民币2387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魏某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马某向敦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敦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魏某在敦化市的财产进行地毯式查询,并运用全国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不间断查控魏某在全国范围内的部分金融系统的银行存款信息。根据查询结果,魏某下落不明且财产也均无线索。2015年4月29日,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5月,在南方干工程的被执行人魏某到天津和青岛竞标,因魏某被纳入失信名单不能购买机票,不得已坐火车前往竞标地,因坐火车路途遥远,时间过长,未能参加竞标,经核算,该项目利润达上百万元。2016年6月3日,被执行人魏某主动到敦化市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案款。案件得到执结。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分运用“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全面掌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失信“老赖”予以严厉的信用惩戒,压榨其经济往来空间,逼迫其主动履行义务,效果显著。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