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促进住房消费增长

15.07.2015  13:29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水平,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6月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积极鼓励个人购房贷款,大力拓展贷款业务,并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日常考核监督。

  此次新政策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好用足公积金”及马俊青副省长提出的“要抓紧制定出台扶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住房公积金要尽快改变结余资金量大的现状,要把陈政高部长提出的‘用活用好’要求落实好,要开足马力,该用尽用,发挥好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和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作用”的要求。

  新政最大的亮点:一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解决因首付款不足而无法贷款的问题;二是开展父母与子女互贷互还业务,当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时,可与父母或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并可与父母或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三是允许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四是在全省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比如在省内其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想在长春市买房,就可以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允许未结清购房贷款的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为我省创新性规定。

  新政还规定,一是积极鼓励个人购房贷款,降低首付款比例,允许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60%,借款人还款年龄期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二是大力拓展贷款业务,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开展组合贷款;三是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开展冲还贷业务,允许租房提取;四是加强考核监督,明确省级监管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建立约谈机制。

  下一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重点抓好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地监督检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采取其它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组织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重点宣传近期制定出台的贷款、提取优惠政策,让住房公积金新政深入人心,惠及更多的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