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停车难”“停车乱”

05.12.2014  05:08

  3日,记者在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在今年8月下旬举行的常委会上,审议了《长春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直击当前的“停车难”、“停车乱”。由于里面涉及到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该不该收费停车,商场周边如何规划建设、小区停车收费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首次审议便引来各方观点的激烈碰撞。支持收费的有,反对收费的也不少,观点不一。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部门表示,既然是焦点问题就更不会回避,更应集思广益、开门立法。条例要多听听百姓意见,多找找法学专家议议,只有达成多方共识,立法才能令人信服,执行起来更容易被百姓接受。

   长春停车存在三大突出矛盾

  就在8月下旬的那次会上,市政府提出议案并就《条例(草案)》)作出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与日剧增,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通过立法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等现象已刻不容缓。

   矛盾一: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

  2002年年底市区机动车保有量仅为15万辆,而到2013年年底,已增至82.7万辆。目前全市机动车仍以日均300辆左右的速度增长,按此发展预计2015年9月,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将会突破100万辆,使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面临更高的要求和压力。

   矛盾二:“停车难”问题突出

  根据有关研究成果的宏观分析,机动车与停车位之比达到1:1.2至1.5,才能解决一个城市的停车问题。截至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85万辆,现有路内停车位7072个、路外停车位25676个、封闭停车位158167个,停车泊位缺口约82.9万个,缺口率为81.3%。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不仅加剧交通拥堵,更是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

   矛盾三:管理矛盾日渐凸显

  公共停车场规划执行不到位、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及停车位配置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管措施、停车场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费停车场日常监管不到位,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已成为影响长春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瓶颈,成为社会民生的“忧患”和关注的焦点。因此,为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相关立法十分紧迫和必要。

   停车难催生《条例(草案)

  据介绍,自2013年11月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就着手《条例(草案)》起草的各项工作,组建了由市人大城环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员参加的起草小组,他们认真查阅并研究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阅了深圳、武汉、哈尔滨、南昌、昆明、大连、福州等城市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博采众长,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的初稿。初稿形成后,多次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组织召开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同时,还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长春日报》上全文刊登《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重点修订的内容  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停车场

  《条例(草案)》从城市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规定:“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对公共建筑补建停车场、建(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配建停车场、停车场改变用途的清理、居民住宅区内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等作出了规定。

   对收费停车场做相应规定

  对全市经营性停车场普遍存在手续不完备,收费标准混乱或乱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服务规范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条例(草案)》对开办经营性停车场设定了行政许可,规定:“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对停车场应当遵守的规定、错时停车、停车场收费等作出了规定。

   医院等不作为经营性停车场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关于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体育场、车站等单位露天停车场不得作为经营性停车场的规定。认为,这些单位绝大多数都属于公共服务性质,且国有单位具多,用地属性基本为划拨,其停车场应当向市民开放。此外,对这些单位露天停车场的经营行为作出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我市“停车难”的压力。

   主要商业圈内实行限时收费

  另外,为了加快露天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循环利用,《条例(草案)》规定,“为提高露天停车场停车泊位周转率,在繁华地段、主要商业圈内可以实行限时收费管理”。哪些露天停车场实行限时收费管理,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批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

  《条例(草案)》就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和设置要求、停车泊位调整、公交车辆停车泊位设置、大型活动占用临时停车泊位、出租车停靠泊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并就此设定了相应的罚则,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治理停车乱、私占停车泊位,规范停车市场,实现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了法律依据。

   激烈的碰撞与争议

  《条例(草案)》虽然只经过一审,但因为涉及的都是焦点问题,针锋相对的是当前“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立马引来各方观点的激烈碰撞与争议。

  碰撞:停车难直接造成停车乱

  在一审过程中,部分人大代表表示,这项“民生立法”应该马上调研完成。这是全市老百姓都关心的民生大事儿,停车难对长春来说正越来越突出,而停车难直接造成了停车乱。

  代表们认为,10多万个停车位对长春来说杯水车薪,但解决这些问题,长春仍有条件、有空间,应该释放社会能量,立法就要解决这样的问题。

  争议:停车场谁管?收费票子谁出?

  “一定要处理好部门职责问题。”一审中,部分人大代表对这个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他们表示,长春过去对停车场的管理不明确,造成交警只负责停车场的出入口,里面由建设方管,结果谁都在管,谁也没用心管。里面只负责收钱不负责管理,外面只负责违章停车的处罚其它的不管,百姓反映非常强烈。

  部分代表还表示,一定要确定好停车场谁来管,收费票子谁出的问题。决不能让大家摸不着头脑,得有一个议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投资和统一收费,都要统一的。

   碰撞:停车位应靠设置而不是建

  “长春的停车位现在缺80万,如果全靠建几年也建不完,我们觉得更科学的应该是合理的建设,合理地设置。”一审中,一些代表觉得,有序地设置停车场、停车位对当前来讲更合理。

  部分代表觉得,建停车场的速度永远跟不上购车的速度。在道路两侧合理的布位、妥善的设立停车标志,解决当前的城市停车难更有效。

  争议:谁对非法占用停车泊位监督管理?

  在自己单位的门前或家门口,随便立个车桩或地锁这地就是我的了。生活中这种抢占公共资源的现象非常普遍!一审中,部分代表对这一现象争议很大,并普遍提出,立法一定要明确谁对非法占用临时停车泊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问题。此外,代表们争议最大的就是小区占用公共面积,划停车场收费和路边临时停车场收费问题,并希望通过这次立法来解决。

  争议:停车场收费是否用在道路保养上?

  审议中,也有部分代表提出相反观点。他们认为,路边停车场虽然是公共资源,但是并不等于说对所有人都是免费服务的。公共资源是属于全体市民的,拥有车辆的用户是三分之一家庭,三分之二的家庭属于无车族。路不仅是给车辆铺的,更是给所有人铺的。停车场的收费也是合理的,收费是为停车场和下一步的街路交通发展服务,关键是钱交给了谁,是否用在了道路保养上,而不应该是用于解决就业等其它问题上,更不能成为部门利益。

  碰撞:医院等场所停车空间该不该收费?

  审议中,代表对停车场用途问题争议也很大。他们提出,现在很多商场、酒店的地下停车场已经商用,是否应该按规划将其清理?

  “到医院看病本来就很闹心了,停车再收费更寒人心。”审议中,部分代表建议取消医院、学校、长春站等场所的收费。但也有部分代表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些地方不但不能禁止收费,还应该想办法鼓励他们收费,否则,这些停车场就会成为一些人的福利,可能挤占随时需要用的公共资源。

   争议:别让校园安全挤占社会资源

  一审中,部分代表对错时停车问题也有争议,并普遍提到了比较敏感的事业单位开放问题。他们认为,随着车辆的越来越多,如果类似于政府机关、学校这样的大单位不能对外开放,将直接影响停车问题。尤其是学校,大多本身都建有停车场,但考虑校园安全等问题,连自己的校车也要停在校外,挤占公用资源。另外,应该给公共车辆提供专门的车道,公交车辆为市民服务,没有停车场,司机开回家,或者是放到道上,这个办法作为法规规定是不严肃的,法规不能给这方面的问题开口子,立法中都应该给予纠正。

  一审中,代表普遍对《条例(草案)》中提到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建设,都必须按规划要求建立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给予点赞。

   开门立法  集思广益

  “起草阶段已经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我们研讨不够,很多市民没有参与进来,接下来我们还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3日,记者针对这一“民生立法”再次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一旦这个条例出台,社会的影响力会很大,所以,他们会充分的讨论,经过反复审议,还要多听群众的呼声,多向专家讨教,广泛借鉴其它城市的经验,切实让这部“民生立法”得到百姓的认同。希望全体市民密切关注,积极参与这项立法,集思广益,多提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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