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院强化监督措施积极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29.11.2016  15:05

  今年以来,通化县检察院牢牢把握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权,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积极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1件。

   一是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把畅通案源渠道作为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切入点。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发挥驻法院检察官工作室作用、加强与本院自侦、控申部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中心联系,调查核实当事人及相关和组织反映的超标的、超范围查扣财产、违法评估和拍卖、执行人员不作为等方式,积极获得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线索,解决案件线索瓶颈问题。

   二是严格把握监督范围对象。 依法监督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违法情形。着重对确有错误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执行裁决,明显违法的执行实施行为,消极和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以及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情形开展监督。

   三是依法确认执行活动违法。 查找执行人员常见多发违法环节,分析和查明具体执行行为违法的原因,弄清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转移等执行审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的具体条款。

   四是落实检委会决定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民事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认为法院民事执行活动有违法情形的,确有必要发出检察建议的,一律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检委会加强对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研究学习,充实熟悉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委员,通过研究讨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全体委员系统学习了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完善了委员的知识结构,促进了业务能力的提升。今年召开3次检委会研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五是加强沟通保障监督效果。 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发出检察建议前,将案件审查发现的问题,与法院业务主管领导沟通,认真听取执行人员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全貌,避免事实证据认定错误,保证监督意见准确。建立发出检察建议后监督回复机制,检委会做出监督决定,发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都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保障检察建议达到法定监督效果。今年发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达到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