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环保局出台监督执纪问责办法

07.06.2016  21:13

  白山市环保局出台《关于白山市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将对基层党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纪问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政令畅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办法》规定,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整治规矩、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行政许可、环境监管执法、政府采购、行政评审、环保技术支持与服务、作风建设等九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 

  《办法》规定,对背离党中央要求,对待党组织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传播整治谣言或散布有悖于党性原则和组织原则的言论等67种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提醒谈话、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建议局党组作出停职或免职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问责处理。 

办法》还规定了日常工作监督、查阅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述责述廉、个人或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巡查和年度考核、参加有关会议、组织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走访、回访服务对象、开展群众评议、有关问题举报线索处置等监督方式,以及从重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等情形。 (责任编辑: 环保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