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检察:成功抗诉一起特大贩毒案件

18.08.2019  23:10

2019年1月26日,白城市中级法院对高某某、田某某等6人贩卖毒品案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田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后,高某某、田某某提出上诉,6月27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时一年的高某某、田某某等6人贩卖毒品抗诉案终于宣告判决。

2017年12月16日,白城市检察院向白城市中级法院起诉的高某某、田某某等6人贩卖毒品案,法院经审理,对白城市检察院起诉的其他4人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针对高某某与田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冰毒40克、麻古2克的事实未予认定。

白城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在购买毒品时有要卖冰毒的想法,但没有贩卖的客观行为,并且二人在庭审时推翻了原有供述,贩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高某某因其他贩卖毒品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田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承办人收到判决书后,经过反复审查,认为法院应当对二人贩卖冰毒40克、麻古2克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经审查: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以贩卖牟利为目的,驱车从洮南市赶往长春市非法购入毒品,并将毒品带回洮南市预贩卖,二人在联系好买家后,在未成功交付毒品时,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并在田某某家中,扣押被其扔掉一部分后剩余的冰毒17克。以上事实证据充足,且相互关联,吻合一致,即使毒品尚未出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成立贩卖毒品的既遂。至于二人当庭翻供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对此不应采信。

白城市检察院立即向白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吉林省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了白城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的意见,并高度重视,提出补充证据的意见。吉林省高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裁定对该案发回重审。经发回重审,公安机关补充了高某某、田某某从洮南至长春往返的行车轨迹,又提审了二人,重点对运输毒品过程的供述予以再次确认,从而将二人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形成一个合法有效的证据链条。

经过再次开庭审理,白城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1月26日对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田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作出本文开头部分判决。至此,白城市检察院抗诉的特大贩毒案件画上了满的句号,高某某、田某某贩卖毒品事实也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