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

07.04.2016  11:26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0]677号  

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的请示》(鲁环函〔2010〕4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如需要,你厅应依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 首先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 。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则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对该物质进行进一步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界定 危险废物 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富丰柏斯托化工有限公司在省政府外资企业座谈会上反映问题的答复  

鲁环函〔2015〕915号  


 

山东富丰柏斯托化工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在省政府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上提出“化工副产品环保问题。现在环保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化工副产品都作为危险废物处理,这种“一刀切”做法不妥,因为很多副产品经过提纯和深加工会变废为宝。希望环保部门能够细化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副产品”,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的问题,答复如下:

  化工企业副产品,在化工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明确列出;在化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副产品质量标准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产品 ,如果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则属于危险废物。

  没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 产品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经鉴别是危险废物的,则按危险废物管理。

  随着科技进步,有些列入危险废物的化工副产品成为提纯或深加工的原材料,符合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应该给与支持和鼓励。你公司可以根据具体的化工副产品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编制新标准和修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4日


 


 

1、《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五)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 ,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2、《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  

五、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 建立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鼓励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3、《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4]660号)  

一、试点地区

上海、浙江、福建、 山东 、重庆、深圳、成都。

二、试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修订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方式和途径。 积极参与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鼓励并引导企业利用统一、开放的平台自主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4、《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做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5]53号)  


 

2015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取消了我省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增加了“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