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低值高价再打折 电视购物一年投诉200多件

07.03.2015  12:24

   城市晚报讯 近年来,随着电视购物营销方式发生较大的变化,电视购物日渐风行,但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成为投诉的热点。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消协了解到,2014年长春市各级消协受理因电视购物发生纠纷200多件。

  电视购物通病 低值高价再打折

  据介绍,电视购物节目作为无界的虚拟卖场,消费者经常看到一些影像图片为之冲动,尤其是涉及健康方面信息,更易让中老年人冲动中招。

  同时,商家设置价格诱惑,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一些商品的价格虚高,将低值商品包装后高价销售。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订单,广告语中频繁使用“回报社会,感恩大行动”,“限量发售”等,宣传做得让怦然心动,真诚感动,给消费者一种“赔本赚吆喝”的错觉。由于不是现场交易,商家看得见碰不着,核实信息较难,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另外,无购物凭证也让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重重。电视购物企业在广告画面及销售过程中,除了订购电话外,一般都不标注售后服务电话、公司名称和具体地址,甚至邮寄给客户的包裹上的地址及电话也没有真实信息,更没有购买凭证,使消费者出现问题进行维权时,也会因无真实名称等无法查找。

  在对消费者进行总结之后,长春市消协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广告过分夸大产品功效或采用虚假的演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实际拿到手中的商品货物使用功能与广告宣传不符,在退货中又受限,电视购物广告中没有经销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发现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想投诉难以找到真正的生产经销企业;很多电视购物不提供购物凭证等详细资料,造成消费者投诉无门,维权举证困难。

   虚假宣传 电视购物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都有责任

  对此,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提醒消费者,在通过电视购物购买某种商品之前,一定要仔细查实商品信息和商家的真实性,防止上当受骗。特别是要查清所购商品的厂名、厂址及售后服务网点等情况,并进行核实。同时,应当保存好宣传资料和购货凭证,记住广告宣传的电视频道和播出时间,以备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另外,购买时尽量采取货到付款方式,在收货时一定要做到先验货后付款,对商品的型号、性能、发票凭证、数量等进行认真查验,如发现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应拒付货款或拒绝收货。对一些高档家具及家电用品要查对标识信息,更要仔细进行查验商品外观是否完好,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应该标注的主要内容,有问题直接退回去,以避免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和电视购物关系比较密切的健康商品或服务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做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与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2012年5月1日施行,快递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要提醒当面验收快件。”钟萍说,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等快件,收件人可以先行验收内件再签收,这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不容剥夺。建议第一时间仔细查验商品的外观。

  城市晚报记者 张雅静/报道